张东方,男,1974年出生,汉族。199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进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工作。2006年毕业于郑州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历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刑二庭副庭长,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刑庭庭长等职务。张东方同志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精通,办案中善于把握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取得了突出的工作成绩。2004年1月,被授予个人二等功;2007年2月,被授予个人三等功。
一、坚持党的领导,出色审理大要案。
张东方同志在审判工作中能自觉服从党的领导,紧扣党和国家的大局去处理案件。2007年,他主审了“405”专案系列案件,该案案情重大,三名被告人参与挪用公款数额均在亿元以上,审理这样重大的案件在我院历史上是没有过的。而且情况特殊,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指定到我院管辖;情节复杂,里面涉及到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上有共同犯罪问题、主从犯的认定、自首的认定、对有关法律的理解问题、单位犯罪问题等;影响巨大,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铁道部、河南省高级法院、郑州铁路局对此案都非常重视,社会波及面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东方同志从接到案件开始就自觉服从党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严格工作纪律,严守工作机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无私奉献,默默工作,向党和上级法院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坚持服务大局,打击犯罪保安全
作为国家专门法院的一名法官,张东方同志注重从维护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和秩序的角度去考虑案件,处理案件,突出体现了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为铁路安全稳定保驾护航的司法保障功能。例如在审理被告人蒋希军等人破坏交通设施案中,被告人蒋希军作为铁路联防队员,为达到将认真负责的民警调离岗位,便于自己盗窃的卑鄙目的,采用将钢丝绳横过铁路的方法意图拦听动车组,造成列车行车设备的损坏,在审理过程中,张东方在认真阅卷后,发现卷宗材料中证据存在重大疏忽。破坏交通设施罪作为刑法中的危险犯,应当由专业部门出具权威鉴定,以认定被告人的破坏行为、手段是否足以造成列车倾覆、毁坏的危险,如足以造成危险性,则可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予以打击;如不足以造成这种危险性,则不能按照犯罪处理。但此案卷宗中并此类鉴定,将直接影响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张东方即将此情况与检察院进行沟通,检察院积极行动,终于在开庭前一天,从专业部门取得鉴定结论,并将此证据提交法庭。案件开庭后,为严厉打击破坏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犯罪,为建设全路一流铁路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张东方同志慎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后果、自首等情节,从重对被告人蒋希军、王双赞判处相应刑罚,达到了惩治犯罪、保护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坚持司法为民,做好调解促稳定。
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工程,张东方同志始终认为刑事法官一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尤其体现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他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从构建和谐社会、处理结果既对被告人有利又对被害人有利、达到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多考虑社会稳定的问题,以100%的努力进行民事部分的庭前调解,力争使争议解决到庭前、矛盾化解到庭前、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庭前,为刑事部分的处理尽量创造条件,有效防止了涉法涉诉信访情况的发生。如他审理的被告人黄瑞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被告人黄瑞为劝架将正在发生厮打的被害人和自己同学李文杰从中推开,导致被害人倒地后颅脑损伤死亡。案件发生后被害人亲属即向被告人和李文杰提起民事赔偿请求,经公安、检察机关多次调解终因差距过大未能成功,案件起诉到我们院后,我们贯彻全员调解、全程调解的要求,张东方同志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主管院长一起,对原被告三方进行了多达二十余次的调解,终于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生效后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分别向我院赠送了锦旗,称赞我院法官“司法为民脚踏实地、构建和谐屡立功勋”。
四、坚持公平正义,不枉不纵解疑难。
张东方同志从对法律负责、对被告人负责的高度,严格把好刑事案件质量关,始终坚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力争使自己审理的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法律检验的铁案。例如他审理的被告人赵陆军非法经营罪一案,被告人赵陆军利用其担任某医院药剂科长的职务便利,自己采购药品以他人的名义销售给本单位,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在全省法院尚无此类案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陆军构成贪污罪,张东方同志经过认真甄别案件事实、证据后,慎重提出自己的法律适用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但并未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该案经过和检察机关的多次沟通,并经法学专家的论证,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理,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该案被法学教授多次拿到全省法院、全省检察院系统授课讲解,对主审人关于该案的处理思路给予了高度评价。
四、坚持理论结合实际,善于思考做调研。
张东方同志不仅善于用理论知识指导自己的司法实践,还善于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深入研究,积极撰写调研文章,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2005年,他承担了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取保候审制度的重构》;2007年,承担了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拐卖儿童罪研究》;2007年撰写的《量刑程序研究》获全省法院学术研讨会三等奖;2008年,和他人一起承担了公安部2007年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项目铁路货物盗窃案件研究,课题结项后出版了专着《盗窃铁路运输货物盗窃犯罪与追诉研究》;2008年撰写的《运输毒品犯罪案件研究》在中国犯罪学会、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年会上进行交流。另外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公民与法》、《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五、坚守法官道德,清正廉洁做典范。
刑庭处于审判工作的第一线,接触当事人、家属、律师非常多,作为刑庭的负责人,张东方同志更是首当其冲,该同志要求全庭干警要牢固树立起防腐倡廉的坚固防线,更要求自己首先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他在工作中、生活中,严格遵守各级法院的有关禁令、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和当事人、家属、律师进行不当接触,不收受任何贿赂,不接受任何吃请,严守职业道德,做到公正司法、廉洁办案。他在办理被告人尤海峰等人盗窃一案中,被告人的家属多次托人说情、送礼以求法官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均被拒绝。后被告人家属用一个牛皮档案袋装了几万元现金,送进他张东方同志办公室,声称只要能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事后还会重谢,被他严词拒绝、严厉批评后,灰溜溜的离开了办公室。最终对被告人尤海峰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很好的维护了法院形象和法官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