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外的风飒飒吹过,花朵在风的带动下,摇曳着她的舞姿,站在玻璃门里面都能感觉到外面的清冷。风声伴耳,冷意加身,却因执行局指挥中心的一面锦旗给气温骤降的今天增添了几分温暖。
绣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扞卫农民工权益”字样的锦旗,浓缩着该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对本院执行局,对本案负责执行实施的朱在森同志的深刻感谢,浓缩着一位农民工对本院高效执行工作的深情褒奖。
本案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洛阳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豫710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洛阳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任某某工程款221520元。洛阳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豫71民终8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无奈与失望之余,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朱在森同志负责本案执行实施。他发现案件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想农民工之所想,急农民工之所急,通过网络查控第一时间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发现有存款的账户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对该财产进行了冻结。但是网络查控的账户存款数额与实际执行款相差太远,朱在森同志及时跟进,多次打电话与被执行人洛阳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代表董某沟通督促。被执行人洛阳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 年10月21日通过转账汇入我院账户224743元,其中工程款22152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任某某,执行费3223元上缴国库。该案件顺利执结并发放申请执行人。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农民工是城市美化的能工巧匠,农民工是辛勤耕耘的开拓者。我们能做的,就是在他们束手无策的时候,伸出力所能及的援助之手;我们能做的,就是在他们走投无路的时候,用法律的光明除去阴霾;我们能做的,就是在他们一筹莫展的时候,用我们的肩膀担起这份解决问题的责任。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同样是我们每一位法律人在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时,所应一并奉行的原则。执行工作很奇妙,它或许会让你痛苦于遭遇瓶颈,却时常以申请执行人久违的笑脸让你感到欣慰;它或许会让你困顿于难以推进,却时常以申请执行人竖起的大拇指让你重燃信心;它或许会让你疲惫于陷入僵局,却时常以申请执行人真挚的感谢让你柳暗花明。
所以,路在脚下,我们不会停止这踏上的征程;路在脚下,我们不会停止向前迈进的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