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双方当事人积怨很深的长达五年未结民事案件。
原告张某租赁被告蔡某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的门面房开办渝蜀园餐饮服务中心,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被告蔡某又将该房屋租赁给中国银行魏都支行,张某同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双方未就损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张某于2011年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赔偿装修费用19万余元,蔡某提出管辖异议,并上诉至中级法院,被驳回后仍然不服,继续向省院信访,要求将案件移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被告蔡某则以保管张某的各种物品支出保管费7万余元为由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提起无因管理之诉状告张某。因案件管辖问题有争议,张某诉蔡某租赁合同纠纷从2011年立案后一直未得到解决,成为一起长期未结案件。2015年12月26日,省高院指令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的蔡某诉张某无因管理纠纷案移送我院与张某诉蔡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合并审理。
案件移送我院后,主审法官立即和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想法,发现双方当事人矛盾积怨很深,意见分歧很大,特别是蔡某对铁路法院审理该案心存顾虑,情绪激动,来我院见到主审法官的第一句话就是:“希望铁路法院能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如果处理不公,我一定要把状告到底。”并当场增加了诉讼请求。此情况引起了院党组的高度重视,院领导明确要求审理此案要做到:一是严格依法办事,平等保护,防止矛盾升级;二是多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合议庭针对案件的特殊性,认真做好庭前准备,积极引导双方举证;三是多做调解工作,争取案结事了。我院法官热情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蔡某打消了心中的顾虑,对铁路法院的信任度大大增强。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的工作方法不厌其烦的为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分析案例,使双方都认识到自己在此次纠纷中的责任,法官和风细雨般的话语让当事人很受感动,蔡某答应给张某3万元补偿。在法官的努力下,该3万元于2016年4月27日交到张某手中,双方同时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从而使这起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案件得到彻底解决。
该案的成功审结,不仅化解了一起矛盾易激化的纠纷,避免了新的涉诉上访和不稳定因素的发生,而且也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好的经验。因此只有提高审判工作的社会认同度和司法公信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