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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夏某志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8-22 16:41:39


           

        原告夏某志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正阳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

        原告夏某志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法的债权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结合本案案情本案被告家庭经营生猪养殖期间赊购原告的兽药,合计欠款275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自认已经偿还1000元(在欠条中注明)。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条请求被告偿还下余欠款175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支付欠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兽药款的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是辩称欠款已经结清,不同意再偿还欠款。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欠款偿还完毕,债务人应当收回债权凭证欠条,或者偿还欠款时让债权人出具收条,用于证明已经偿还欠款。故对于被告的辩解理由,仅凭口头陈述,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使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夏某志欠款1750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案件索引

        一审:正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4民初2317

        2022524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在经营从事饲料兽药生意,被告是生猪养猪户,被告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共从原告处购买兽药共计货款2750元。后被告于2017410日偿还了1000元,下欠原告货款175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偿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75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欠原告的货款属实,但是已经全部结清,现在不同意再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正阳县东顺河街经营兽药饲料门市部,被告在家庭经营生猪养殖。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及其丈夫(已经去世)多次赊购原告的兽药共计货款275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于2017410日偿还了1000元,下欠175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为此,双方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被告及其丈夫分别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

        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524日作出(2022)豫1724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判决: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夏某志欠款1750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结合本案案情公民合法的民事法律权益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依法予以清偿本案被告家庭经营生猪养殖期间赊购原告的兽药,合计欠款275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自认已经偿还1000元(在欠条中注明)。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条请求被告偿还下余欠款175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支付欠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兽药款的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是辩称欠款已经结清,不同意再偿还欠款。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欠款偿还完毕,债务人应当收回债权凭证欠条,或者偿还欠款时让债权人出具收条,用于证明已经偿还欠款。故对于被告的辩解理由,仅凭口头陈述,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注解

        结合本案案情合法的债权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依法予以清偿。本案被告家庭经营生猪养殖期间赊购原告的兽药,合计欠款275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自认已经偿还1000元(在欠条中注明)。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条请求被告偿还下余欠款175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支付欠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兽药款的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是辩称欠款已经结清,不同意再偿还欠款。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欠款偿还完毕,债务人应当收回债权凭证欠条,或者偿还欠款时让债权人出具收条,用于证明已经偿还欠款。故对于被告的辩解理由,仅凭口头陈述,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使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对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兽药款的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是辩称欠款已经结清,不同意再偿还欠款。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欠款偿还完毕,债务人应当收回债权凭证欠条,或者偿还欠款时让债权人出具收条,用于证明已经偿还欠款。故对于被告的辩解理由,仅凭口头陈述,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成员:审判员  王海兵  

        编写人:正阳县人民法院王海兵

          电  话:15539630169

        责任编辑: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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