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相关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索引
一审:正阳县人民法院豫1724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民终3748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6日6时45分许,杨某金驾驶豫HH5777重型厢式货车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正阳县王勿桥乡大翁庄村大翁庄十字路口时,因未确保安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步行人翁泽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翁泽广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正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1年3月2日作出正公交认字
【2021】第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翁泽广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翁泽广被送往正阳县人民医院抢救,2021年3月29日出院,花医疗费295,351.5元。住院治疗期间原告购买院外用药320元,购买护理用品花费1,800元。翁泽广于2021年4月4日在家中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正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21年4月9日出具(正)公(物证)鉴(法医)字[2021]1017号鉴定书一份,鉴定意见为翁泽广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引发肺部感染死亡。被告杨某金驾驶的豫HH5777重型厢式货车在平安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100万元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上述保险均处于保险责任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用88,000元。死者翁泽广为农村户口,系五保户,原告翁某平系死者翁泽广侄子,死者翁泽广除翁某平外没有其他近亲属。
裁判结果
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作出豫1724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平安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翁某平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26,512.55元。被告平安财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豫 17 民终 3748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杨某金驾驶车辆与翁泽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翁泽广受伤后死亡,翁泽广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翁泽广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其生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故依法应适用法定继承。由于翁泽广系五保户,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原告翁某平的父亲又先于翁泽广死亡,翁泽广死亡后,原告翁某平取得代位继承权,故翁某平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本案中被告杨某金驾驶的机动车与死者翁泽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翁泽广受伤后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杨某金的车辆一方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平安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杨某金赔偿。但应扣除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已经垫付的费用。正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平安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翁某平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26,512.55元。被告平安财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注解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翁某平是否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 承租继承”,即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利时,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代位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代位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如果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其他的继承人,例如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不发生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人必须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亲人;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要享有继承权,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因法定的原由,出现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也随之消失;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6、代位继承人无论多少位,只可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本案中,翁泽广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其生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故依法应适用法定继承。由于翁泽广系五保户,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原告翁某平的父亲又先于翁泽广死亡,翁泽广死亡后,原告翁某平取得代位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翁泽广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翁泽广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翁某平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杨某金的车辆一方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平安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杨某金赔偿。
编写人: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人民法院 饶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