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个“丢钱、捡钱、分钱”的“套路团队”,又有一个妄图贪小便宜的路人被套。3月10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丢钱、捡钱、分钱”老套路盗取旅客财物的案件。
2016年9月,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尹某某、巩某某四人经过预谋,准备采取“丢钱、捡钱、分钱”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由于四人均深谙此道,故而没有具体分工,商定视环境伺机作案。10月3日,上述四名被告人窜至郑州火车站第五候车厅,杜某甲、巩某某二人经搭讪聊天得知被害人赵某某随身携带一万多元现金,随即巩某某给坐在对面的杜某乙使眼色——可以表演“丢包”了。于是杜某乙起身假装掏手机打电话,故意把事先准备好的用袜子包着的一沓东西(用一张真的百元面值人民币卷着两本对折的票据)“落”在旁边的座位上。杜某甲“眼尖”,最先“发现”杜某乙丢的东西,让巩某某过去捡过来发现里面是“钱”,然后二人开始给被害人赵某某唱双簧,忽悠被害人跟着他们去分钱。贪心作祟的被害人就跟着杜某甲、巩某某二人走出候车厅准备分钱。三人走出火车站后,“失主”杜某乙“及时”出现,称有人看到三人捡钱,并要求对三人搜身。杜某甲、巩某某二人非常“配合”地先被搜了身,并好心的帮助“失主”杜某乙搜查被害人。在此过程中,杜某甲、杜某乙与巩某某相互配合,盗取了被害人放在行李中的现金一万二千余元。盗窃得手后,三人借口迅速逃走。整个盗窃过程中,尹某某尾随望风,并在确定被害人没有及时报警后离开。盗窃后,四名被告人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剩余700元人民币商定共同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尹某某、杜某乙、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综合考虑四名被告人的前科、退赔等情节后,依法对被告人杜某甲、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杜某乙、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
通过本案,我们知道“套路”再深,也难逃法网。同时也提醒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让我们远离贪小便宜心理,远离“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