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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枫桥式法庭创建】人民群众法律的“好帮手”——黄店人民法庭工作纪实

          发布时间:2022-09-22 08:41:23





            中牟县人民法院黄店人民法庭位于黄店镇,始建于1959年,是中牟法院成立最早的法庭,服务辖区为黄店镇、韩寺镇、刁家乡,负责审理辖区内的一审民事案件。

            近年来,黄店人民法庭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主动作为,服务乡村振兴,为当地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指导,被群众亲切地称为法律“好帮手”。

            打出组合拳,致力多方“联动调”

            中牟法院在人民法庭派驻特邀调解员,驻庭开展诉前调解,依托乡镇政府、村干部、民调员等,打造多元化解矩阵。积极调动各方调解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承担诉前引导、诉前调解等工作,达到邻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的,力促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把纠纷解决在源头,化解在萌芽。

            黄店人民法庭干警多次到辖区乡镇党委政府,对司法需求进行调研,充分了解辖区司法需求,促进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以便在后续工作中为辖区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为中牟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9月1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国华与黄店镇党委负责人对接人民法庭相关工作事宜,肯定了黄店人民法庭的典型做法。

            实行案件先行调,构建矛盾“缓冲区”

            坚持案件调解前置,实现诉讼理性化。黄店人民法庭充分发挥深入基层、扎根群众的优势,第一时间介入矛盾纠纷,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主动引导诉前调解,争取早发现、早疏导、早化解,让“枫桥经验”落地见效。

            “没法过了,这婚必须得离!”当事人一前一后嚷嚷着来到黄店人民法庭。法官了解完案情后,邀请村干部、民调员和双方亲属到场开展情绪疏导,通过亲友劝说、换位思考、辨法析理等方式,为矛盾解纷设置“减压带”,在化解矛盾的同时弥合情感裂痕,成功将双方矛盾化解于诉前。

            依托智能化手段,为高效解纷蓄力赋能

            黄店人民法庭紧跟时代步伐,创新智能化服务方式,利用微信、互联网庭审系统等智能化手段,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不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做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为高效解纷蓄力赋能,切实减轻群众诉累。

            “真是方便呀,给俺省了不少的事儿!通过微信都能把心底事给解决了。”黄店人民法庭负责人王云单依托“掌上法庭”微信成功调解一起邻里纠纷案件后,当事人由衷地赞叹。正值农忙时节,法官为了减轻农民来回奔波的劳累,决定以微信群聊进行调解,通过“拉家常”的形式,成功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

            家门口的“法庭”,助推司法便民常态化

            基层法庭既处在司法为民的最前沿,也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第一线,承担着重要作用。黄店人民法庭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作用,将法庭搬到离群众最近的地方,推动司法服务向群众身边延伸,着力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

            “群众都比较忙,我们本着‘哪里有纠纷,就把法庭开到哪里’的原则,将矛盾就地化解,同时还能兼顾普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王云单说。

            以公开促公正,阳光司法再提速

            “法官,有个事想咨询一下你,俺村一个人借我3万元,给他要账一直说没钱,可是俺两个也没打欠条,这都两三年了也没要回来,你说我该咋办?”

            “别急,老乡,我先给你发一张有关民间借贷的宣传彩页看看,然后我再解答你的问题。”

            黄店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前沿阵地作用,深入基层、面向群众,定期组织干警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普法宣传,做好法律的“小帮手”,引导化解邻里纠纷、婚姻纠纷、民间借贷等矛盾。

            与此同时,对未调解成功的案件,开庭审理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推动司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达到以公开促公正的良好效果。

            法庭就像一面镜子,映射出各种各样的矛盾,照出了群众生活的苦辣心酸。每位当事人都希望自己的问题能够通过法官的一纸判决得到解决,但这些事关亲情、友情、爱情的纠纷又岂是一判就能了之?

            为更好地处理矛盾纠纷,切实做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中牟县人民法院不断丰富“枫桥经验”的新内涵,积极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将非诉机制挺在前,力求在执法办案、矛盾化解、服务群众等各项工作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把人民法庭打造成社会和谐稳定的“桥头堡”、基层治理的“前沿哨”、服务群众的“先锋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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