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我院民事审判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庭前准备
第一条 收到立案庭转来的案件材料后 ,应及时登记收案,将案卷交承办法官。
第二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发出通知书,通知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形式的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依职权调查收集。
第五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供担保,通知书应送达申请人,也可以 口头通知申请人并记大笔录,由 申请人签名。
第六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证据保全的民事裁定,并送达申请人以及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或相关第三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作出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签字。
第七条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埋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前准备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证据交换
法官主持证据交换,一般在预备庭时进行,也可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进行。
第八条 主持人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以下权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今天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的证据应当在证据交换中,出示,否则视为逾期举证。但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除外,新证据是指在证据交换中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提出反驳的证据,被告末在法定期间提交答辩状,在证据交换中拒绝承认原告陈述的事实的,原告提出举证证明的,也视为新证据。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说明新证据的种类、主要内容、举证所需的时间。一方出示证据时如对方有直接与该证据对抗的证据,可在提出意见时直接要求出示对抗的证据。一方出示证据,另一方提出的意见,一般只限于对证据真实性方面,涉及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等问题的意见,应当在开庭审理中提出。
1、原告出示证据 (如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可由委托代理人逐一或分组出示证据,如无委托代理人则由主持人决定逐一或分组出示)
2、被告提出意见。
3、第三人提出意见。
4、被告举证、原告、第三人提出意见。
5、第三人举证、原、被告提出意见。
6、如有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参照庭审申证人作证的程序。
7、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的,法院的调查材料可作为申请方的证据出示。
8、法庭依职权调查的材料,向双方当事人出示;
9、对上述交换的证据末涉及的案件事实,原告可作补充陈述。
10、询问被告、第三人对原告的陈述是否承认。
11、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计算方法及标准的,如原告诉状中未明确说明的,可要求原告详细陈述。
12、询问被告、第三人的意见。
第九条 被告提出反诉的,告知其预交诉讼费的数目及期间。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
第十条 根据证据交换的情况,总结无争议的事实及争议焦点1、2、3、4。
询问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第十一条 主持人进行释明。根据当事人要求举新证据的种类、内容及举证所需时间,决定(如证据多,可通知再次证据交换的时间。如证据少、简单可直接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各方当事人审阅笔录、签字。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二条 调解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环节,也是民事审判自身规律的要求。民事案件的审判应遵循能调必调、该判则判、调解先行、调判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调解应坚持调解主体、客体的开放性原则;调解的合法性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等原则。
第十四条 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能调解的外,应当组织调解。进行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笔录。
第十五条 调解一般由案件主审人主持;书记员记录。调解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并在调解笔录申写明。对调解笔录主持调解人员应审核签名。
第十六条 答辩期间内可以进行调解。
1、原告起诉时,告知原告调解的有关规定,稳定情绪,促使其同意调解。
2、向被告送达起诉副本时,告知被告调解的有关规定,根据被告的意见确定是答辩期内调解还是答辩期间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调解,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3、答辩期间进行调解的,如在规定调解期间末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专门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继续调解。同意继续调解的,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开庭审理。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第十七条 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先行调解或有可能调解的案件,在答辩期间末进行调解的,在开庭审理前应当组织调解。调解可以与证据交换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在开庭审理程序中,既可以直接在庭上调解,也可以休庭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开庭审理后至宣判前,可以组织调解。
第二十条 调解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稳定情绪,减少对立;阐释法律,提供相关标准和数据;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对案件证据、事实、责任承担、法律适用等进行释明;提供调解方案;进行案例引导。
调解可以双方当事人到庭对席调解,也可以分别调解,」方当事人在场做调解工作时,至少有主持人和书记员二人在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应当准许。不允许其他人参与调解和旁听。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参与调解的人除外。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解地点可以在审判庭,也可以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地点。在审判庭以外的地点进行调解的,应当注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的,应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并及时了解和监督调解情况,在适当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或当事人提出不再调解的,应及时审判。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应当约定和解期间。当事人不能就和解期间达成一致的,法院应当指定和解期间,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五条 对部分诉讼请求所达成的协议,法院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的,应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对调(和)解协议的审查: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审查协议中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条款的合法性。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审查协议担保的合法性。担保法对担保的生效有特殊规定的,应满足担保法规定的生效条件;如抵押物登记、质押物交付等,在担保生效后才能制作调解书。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制作调解书时应在当事人后列明担保人,并送达担保人。
4、审查协议的词、句表达是否符合汉语言表达习惯和要求,意思表示是否清楚等。如存在不足,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正,或另订补充协议,再行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七条 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各方就诉讼费的承担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不应以调解协议中当事人约定的结果与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比较来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比例,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当事人调解时作出让步的程度,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调解书应送达各方当事人,除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搽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外,仍应以当事人各方均签收法院调书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开庭审理
第二十九条 无证据交换时的庭审
1、庭前工作(略)
2、开庭审理
审判长: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对原告 与被告 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可申请不公开审理,合议庭应进行评议,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决定不公开审理)依据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宣布开庭。
(如原告缺席,宣布休庭。不得当庭评议并宣告按撤诉处理。一般应留有十天左右的时间,等待原告及其关系人向法庭陈述有无正当理由,如有,则通知再次开庭时间,如无正当理由则应评议决定按撤诉处理。如被告缺席,应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没有接到被告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信息,则合议庭应评议决定缺席审理。并告知原告如果被告庭后提出正当理由成立的,法院应通知二次开庭,如在二次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缺席,仍按撤诉处理。对被告迟到,在缺席审理进行中到庭,要求参加庭审理的,应宣布休庭。合议庭询问其迟到原因,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其参加庭审,在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后,宣布恢复法庭调查)
庭前书记员已核对了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如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表示没有异议,经本庭核对,各方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如有异议,合议庭应进行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合议庭应对出庭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异议成立,合议庭应依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组成,由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担(兼)任本庭记录。上述人员己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应当说明理由,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如当事人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向院长汇报。申请书记员回避的,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布决定内容)
(审判长可简要向当事人说明权利义务及庭审程序的规定)
:法庭调查开始:
:原告向法庭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进行答辩。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和举证情况,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1、2、3)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当事人对本案事实争议焦点如下:(1、2、3)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下面就本案的第一个焦点即
进行调查,原告就这个问题发表观点、提出意见、出示证据。(如当事人无委托代理人,由审判长决定逐一或分组出示。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可由委托代理人逐一或分组出示)
:由被告进行质证。(如证据提出超过举证期限,被告不同意质证的情况,原告认为是新的证据的,审判长可宣布休庭评议,也可即席交换意见。属新的证据的,由审判长宣布依合议庭评议,该证据属新的证据,被告应当质证。不属新的证据的则由审判长宣布经合议庭评议,该证据不属新的证据,被告提出不同意质证,予以准许;)(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勘验笔录等作为原告的证据出示)
:被告出示证据(方式同上)。
:原告进行质证。
:(如有证人出庭)由审判长传证人出庭,并要求证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基本情况。
证人宣誓:(我在本庭所作证言,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我愿承担法律责任。或由审判长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与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先由证人陈述所知道的本案的事实情况。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向证人发问。
(如双方均表示向证人发问,可由举证方首先发问。一方向证人发问的问题,如对方有异议,可举手向审判长提出反对意见,意见成立的审判长可当庭宣布,反对有效,证人可以不回答这个问题,如意见不成立,则证人应当回答问题)
(当事人询问完毕后,合议庭认为有问题需要询问的,可以向证人询问)
: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
(证人可以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提出自己的辩解)
:宣布证人退庭。
:出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当事人提出问题,一方回答后,询问另一方对对方的回答有何意见。也可以在全部焦点质证完毕后进行。
(该焦点的证据质证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可进行综合辩论)
:就第二个焦点( )进行质证……………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各方当事人就本案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辩论进行两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用等时辩论的方法,首轮各方当事人限时(十至二十分钟)二轮限时(五至十分钟)
;原告发言
:被告发言
……………
: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均同意(如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调解,则宣布法庭不再调解)
:原告提出调解意见
:被告提出调解意见
:法庭调解
(如调解成功,应记大调解协议内容,也可另行制作调解协议)
(如调解不成)鉴于当事人调解意见差距太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庭后和解。如当事人不同意和解,进行以下内容。
3、评议及宣判
:现在宣布休庭 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当庭宣判:
审判长:经开庭审理和合议庭评议,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合议庭决定当庭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宣读判词。(应当庭宣读宣判词作为庭审笔录的一个部分入卷)
限双方当事人在十日内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现在宣布闭庭。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字,捺指印后退庭。
定期宣判:
审判长: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不符合当庭宣判的条件,将择日宣判。
:现在闭庭。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字、捺指印后退庭。
(如当事人同意庭后和解,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期间,当事人对和解期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指定,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宣布:
当事人和解期间,案件申止。如到期不能和解,合议庭依法评议和宣判。如当事人和解,可以要求法院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不要求对和解协议确认的,
原告可以申请撤诉。
:现在闭庭。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字、指印后退庭。
第三十条 有证据交换时的庭审
1、庭前工作(略)
2、开庭审理
审判长: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对原告 与被告 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可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合议庭应进行评议,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决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况的,合议庭也直接决定不公开审理)依据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宣布开庭。
(如原告缺席,宣布休庭。不得当庭评议并宣告按撤诉处理。一般应留有十天左右的时间,等待原告及其关系人向法庭陈述有无正当理由,如有,则通知再次开庭时间,如元正当理由则应评议决定按撤诉处理。如被告缺席,应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没有接到被告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信息,则合议庭应评议决定缺席审理。并告知原告如果被告庭后提出正当理由成立的,则应通知二次开庭,如二次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缺席,法院仍按撤诉处理。对被告迟到;在缺席审理进行申到庭,要求参加庭审理的,应宣布休庭。合议庭询间其迟到原因,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其参加庭审,在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后,宣布恢复法庭调查)
庭前书记员已核对了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如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表示没有异议,经本庭核对,各方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如有异议,合议庭应进行评议,异议成立的,依法律规定处理。异议不成立的,对出庭人员的资格予以确认)
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组成,由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担(兼)任本庭记录。上述人员己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上述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应当说明理由,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如当事人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向院长汇报。申请书记员回避的,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布决定内容)
(审判长可简要向当事人说明权利义务及庭审程序的规定)
:法庭调查开始:
:原告向法庭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进行答辩。
本庭已在 月 日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下列事实和证据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记明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庭对上述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不再进行调查和质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下面就本案的第一个焦点即
进行调查,请原告就这个问题发表观点、提出意见、出示证据。(审判长可以根据证据交换的情况,决定对证据交换中交换的证据,是否逐一或分组出示,如证据交换的证据简单,可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再出示而由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等问题综合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要求出示在证据交换申末出示的证据,应当准许。由对方决定是否同意质证。)(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勘验笔录作为原告的证据出示)
:由被告进行质证。(如被告提出超过举证期限,不同意质证,而原告认为是新证据或新的证据的,审判长可宣布休庭评议,也可以即席交换意见,属新证据或新的证据的,由审判长宣布依合议庭评议决定,该证据属新证据或新的证据,被告应当质证,不属新证据或新的证据的,则由审判长宣布经合议庭评议,该证据不属新证据或新的证据,被告提出不同意见质证,予以准许。)
:被告出示证据(方式同上)。
:原告进行质证。 ,
:(如有证人出庭)由审判长传证人出庭,并要求证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基本情况。 证人宣誓:(我在本庭所作证言,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我愿承担法律责任。或由审判长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与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先由证人陈述所知道的本案的事实情况。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向证人发问。
(如双方均表示向证人发问,可由举证方首先发问。一方向证人发问的问题,如对方有异议,可举手向审判长提出反对意见,意见成立的审判长可当庭宣布,反对有效,证人可以不回答这个问题,如意见不成立,则证人应当何答问题)
(当事人询问完毕后,合议庭认为有问题需要询问的,可以向证人询问)
: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
(证人可以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提出 自己的辩解)
:宣布证人退庭。
:出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当事人提出问题,一方回答后询问另一方当事人对回答的意见。也可以在全部焦点质证完毕后进行。
(该焦点的证据质证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可就证据交换中已经提交的证据和本庭新出示的证据,进行综合辩论)
:就第二个焦点进行质证………………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各方当事人就本案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辩论进行两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等时辩论方法,首轮各方当事人限时(十至二十分钟)二轮限时(五至十分钟)
:原告发言
:被告发言
: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均同意(如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调解,则宣布法庭不再调解)
:原告提出调解意见
:被告提出调解意见
:法庭调解
(如调解成功,应记大调解协议内容,也可另行制作调解协议) (如调解不成)鉴于当事人调解意见差距太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庭后和解。
3、评议及宣判
:现在宣布休庭 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当庭宣判:
审判长:经开庭审理和合议庭评议,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合议庭决定
当庭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宣读判词。(应当庭宣读宣判词作为庭审笔录的一个部分入卷)
限双方当事人在十日内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现在宣布闭庭。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字,捺指印后退庭。
定期宣判:
审判长: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不符合当庭宣判的条件,将择日宣判。
:现在闭庭。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宇、捺指印后退庭。,
(如当事人同意庭后和解,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期间,当事人对和解期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指定,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宣布:
当事人和解期间,案件中止。如到期不能和解,合议庭依法评议和宣判。如当事人和解,可以要求法院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不要求对和解协议确认的,原告可以申请撤诉。
:现在闭庭。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字、捺指印后退庭。
第四章 合议庭评议
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的案件评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评咪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
第三十五条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
第三十七条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
第三十八条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约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第四十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在审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延长审限的书面申请,经庭长同意并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审限六个月。延长后仍不能结案的,须在审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审限是指从立案目的次日至裁判文书、调解书送达之日的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及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争议的期间不计人审限。
第五章 法律文书制作
第四十一条 全面展示诉讼过程的规定性,裁判文书要记载裁判形成的全过程,增加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反映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的司法价值观。
第四十二条 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准备把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裁判书充分说理的基础。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点。在文书制作过程申,要避免不分重点,不分主次,面面俱到。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只需客观叙述,不需要写明质证认证过程及理由 ;对没有异议的法律问题,不需要详细论述。
第四十三条 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加强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是保证裁判公证性的前提。在对事实认定说理时,要在裁判文书中表明所使用证据规则及理由,即要对单一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又要注意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形成排除矛盾的证据锁链,要使采信的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相互照应,形成紧密联系。
第四十四条 深化对裁判理由 的论证。加强裁判理由的论证是裁判文书公正性的核心。裁判理由是连接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的桥梁。对裁判理由进行论证要加强针对性,要针对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争议展开论述,要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特点进行说理;论证要注意全面性及说理的充分性,防止片面性和断章取义的情况发生 ;论证要增强逻辑性,要通过严密的不同的逻辑思维方式展示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河南省高级法院《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规范性意见(试行)》及我院《民事判决书样本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的要求认真书写裁判文书。
第六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六条 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完整、具体,要写明法条的条、款、项、目,并一律用中文数字表示。要注意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
要符合最高法院 1986年10月28日《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文书应如何引用规范性文件的批复》和 1997年《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出裁判依据时,应当在裁判文书申援引 ;应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
第七章 宣判送达
第四十七条 适用简单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宣判与送达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邮寄送达的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我院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