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刑法正确实施,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公诉案件操作规范
一、案件受理
1、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是否在本市羁押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关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对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前款第(5)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
A、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B、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C、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2、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或不在本市羁押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3)在宣告判决前,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4)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怀表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5)对于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应当依法受理。
3、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4、对于人民检察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二、开庭审理
1、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当事人;
(2)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般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5)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三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后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末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2、开庭前,合议庭组成人员应了解案情,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内容包括:
(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
(3)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
(4)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
(5)控辩双方拟当庭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目录;
(6)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3、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4、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本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可以开庭审理。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书记员应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6、宣读法庭规则;
7、请审判长、审判员大庭;向报告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求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后宣布禹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传被告人XXX到庭。
△核实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若为未成年犯罪,查明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与被告人关系;讯问被告人在这次被关押之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陈述其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职业。)
△(诉讼代理人为亲友时)诉讼代理人陈述其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职业,与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关系;
△讯问被告人何时收到的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X、XXX一案,法庭由审判员 (或庭长、院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XXX、XXX组成合议庭, 书记员XXX担任记录,由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进行辩护。(若有鉴定人、翻译人员时,宣布其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①有权申请合议庭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但要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
②有权提供证据。
③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该申请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④被告人除辩护人辩护外,可以 自行辩护。
⑤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控辩双方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⑥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护人终结作最后陈述。
八讯问各方是否听清;(逐一问)是否申请回避;
八宣布法庭迸人调查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八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你涉嫌 泪仁罪的事实,有无异议(若有,间明何异议,多名被告人时,应逐一陈述,其他被告人暂带出法庭,但必要时可在被告人之间进行对质;)
△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诉状;
△由被告人宣读民事答辩状(或口头答辩);
△征求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对被告进行发问。 (发问与本案无关时可制止)
△(归纳争执焦点)根据以上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及辩护人所作辩解,法庭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为(1)、(2)、(3),下面围绕本案争执的焦点,首先由公诉人举证;(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其他证据,应向法庭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准许出示证据,法庭认为与案件无关或明显重复,不紧要的证据,可不予准许;)
△讯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若有异议,间明具体内容)
△讯问受害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若有异议,问明具体内容;若有多个据,应逐一质证或分组质证)
△ (如有证人出庭)审判长传证人出庭,并要求证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基本情况;
证人宣誓:(我在本庭所作证言,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我愿承担法律责任,或由审判长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由提请传唤证人一方进行发问,发问完毕,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法庭根据案情,可对证人发问,后双方对证人证言质证,证人可以对双方的质证意见提出自己的辩解;
△宣布证人退庭
△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员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前,应当在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证据要求做必要准备时,可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确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刑事部分调查完毕后进行附带民事部分的举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根据自己的要求,举出支持该请求的证据。
△讯问被告人有元异议。(若有异议,问明具体内容)
△讯问辩护人有元异议。(若有异议,问明具体内容)
△原告人继续举证。
△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若有,逐一质证)
△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若有,逐一质证)
(若申请证人出庭,合议庭对出庭作证人的要求同上)
△(合议庭成员根据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认为有事实不清的内容时,可对被告人及受害人、附带民事原告人进行发问)
(如进行综合认证时,此时合议庭三人可作简短交换意见,对控辩双方所举证据进行效力确认,如认定困难时,可宣布该案控辩双方所举证据之效力,待合议庭评议后,在判决书中同时予以确认)
△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人辩论阶段,宣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先进行刑事部分的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即公诉意见)。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即辩护意见)
……(刑事辩论一般进行两论,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进行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首先由原告人发言。
△由被告人发言。
△辩护人发言。(如辩护人只是进行刑事辩护,无民事代理委托的,辩护人对此不得发言)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辩论,一般也为两轮)
△宣布法庭辩论终结,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进行民事部分的调解。
△(调解成立时记录在案,或调解不成立时)敲法糙后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合议后,定期宣判。
把被告人乃议带下去。
三、合议庭评议
1、合议庭组成人员都要抱着对案件质量负责的态度,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罚;判处何种处罚;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物如何处理等,做到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合议庭合议案件,要体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合议意见: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后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己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及时制作合议庭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4、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评议后及时向审委会汇报;
四、法律文书的制作、宣判和送达
I、案件在合议庭评议后(如经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在审委会研究后)五个工
作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向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判和送达。
2、法律文书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制作。
3、刑事判决书的书写要求:
(1)事实部分要叙述清楚,包括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叙述事实时,应写明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共同犯罪案件,应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或罪重罪轻的顺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明必须经公开举证质证,才能认证。证据分析尽可能明确、具体。
(2)判决书的论理部分要求针对性,有个性,不能千篇一律,说理力求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击,且语言精练。
(3)判决结果要字斟句酌,言简意赅。
第二章 自诉案件的操作规范
自诉案件,城区四个办事处的自诉案件由刑庭审理,其他各乡镇的自诉案件由各人民法庭审理。如有特殊情况,由院领导指定有关业务庭审理。
自诉案件,被告诉才处理的几种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外,其他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参照公诉案件审理程序。
附则:1、若本操作规程与《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申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抵触部分,以后者内容为准。
2、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于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