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5日上午,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苏占武、孙海报、任元生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三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苏占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海报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任元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1997年以来,河南省洛宁县兴华乡(镇)董寺村(以下简称董寺村)狄治民成立“十八兄弟会”,该团伙依靠其家族势力,以董寺村为中心多次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成为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另案处理)。
一、被告人苏占武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份,被告人苏占武在洛宁县兴华乡任党委副书记期间,未经村民选举,建议乡党委、政府任命狄治民为董寺村村委会副主任,并亲自到董寺村宣布该项任命。2015年,狄治民伙同其弟弟狄治江(狄治民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之一)以狄治江的洛宁县森鑫大鲵繁育有限公司名义向洛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洛宁县扶贫办)虚假申报娃娃鱼养殖科技扶贫项目,骗取国家扶贫资金29.4万元。2016年,董寺村部分群众上访反映此事,时任洛宁县扶贫办主任的苏占武在对该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狄治民、狄治江利用该项目骗取国家扶贫资金,且在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没有对此事进行查处,仅要求狄治江给贫困户分红以应付检查,致使狄治民、狄治江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犯罪行为未受到法律追究。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苏占武在担任洛宁县扶贫办主任期间,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26人贿赂,共计现金100万元及价值0.3万元的购物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偃师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占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违规建议并宣布任命狄治民为董寺村村委会副主任,且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狄治民团伙骗取国家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苏占武利用其担任洛宁县扶贫办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决。
二、被告人孙海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海报自2011年11月至2016年5月担任中共洛宁县兴华镇党委书记期间,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该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在狄治民及其团伙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被调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干扰、影响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查禁,未认真审核,致使狄治民之侄狄伟伟被违规发展为中共党员,未认真核实狄治民的前科情况,致使狄治民违规当选为县级人大代表,造假帮助董寺村获取洛阳市级生态村等政治荣誉;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46.28万元,贪污公款20万元,挪用用于危房改造的扶贫款项78万元,私分国有资产34.695万元。
偃师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海报的行为分别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决。
三、被告人任元生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元生自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中共洛宁县兴华镇党委书记期间,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收到中纪委批转的和董寺村村民程七龙等人向其当面反映的涉及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违规发展党员、办理低保收取钱财、骗取国家种粮补贴、侵吞扶贫项目分红、侵占学校操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或者阻挠相关部门对狄治民违法违纪行为的正常查禁,并利用其职务之便,私分国有资产、收受贿赂。
偃师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元生的行为分别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