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罗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5年5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7月3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9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8时30分左右,在罗山县庙仙乡街道至周店的水泥路姬洼路段,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郑某甲发生口角,后引起厮打,余某某将郑某甲打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郑某甲的外伤系钝器损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左侧第12肋骨骨折,L1、L2、L3、L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8月7日,余某某的亲属代其与郑某甲达成调解协议,余某某一次性赔偿郑某甲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0元,郑某甲对余某某表示谅解。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余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另查明,2015年7月30日,余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证人郑某乙、雷某某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自首经过;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对余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祖华

        审 判 员  杨伯强

        人民陪审员  李国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向东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罗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