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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捕野味反被咬 家犬主人可减责

        发布时间:2015-12-09 15:53:54


            我的狗没咬过人,凭什么让我赔?”陈某愤怒地说道。“你的狗把我咬成这样,你不赔谁赔?”受害人徐某指着自己受伤的面部和唇部反问。

          原来,陈某是个养猪户,家住偏远山区,为了保证家人和猪的安全,养了四五条狗,没想却因为自家的狗被徐某告上了法庭。徐某回忆说,自己想吃点野味,于是在自家通往后山即陈某家方向的小路上设下捕兽器。早上7点左右,上山查看情况时,被陈某家挣脱锁链的狼狗咬伤,共花去治疗费1000多元。事后,徐某向陈某索赔时,陈某非但不愿赔偿还拒不承认自家的狗咬过人。

          陈某反驳说,自己家里养的都是土狗,从未养过“狼狗”,更何况徐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狗咬了他,所以拒绝赔偿。

          案件开庭当日,陈某未到庭应诉,承办法官主动与其取得了联系,并上门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陈某承认自己的狗咬伤了徐某,但徐某是自作自受。“徐某想吃狗肉,在野外安装捕兽器伤到了我的狗,狗这才咬了人。”承办法官充分了解了案情之后,耐心地从法理、情理的角度为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陈某同意赔偿部分医药费和诉讼费并当场履行。

          对于该案,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对此类纠纷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中将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抗辩事由,饲养人可依此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若饲养人可以证明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反之,则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伤者徐某在村路上设置捕兽器的行为显然存在过失,因此应减轻饲养者陈某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胡坤    

        文章出处: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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