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农村女性在离婚案件中受到的侵害与保护

          发布时间:2009-09-15 10:20:43


        离婚案件是一种很普通的民事案件,也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中最多的案件。从2006年至2009630日止,息县法院在三年半的时间里共受理离婚案件1631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047件,在判决离婚的584起案件中,第一次判不离的47件,占判决案件的8.05%。在1631件离婚案件中,女性起诉离婚的866件,占53.09%,男性起诉离婚的495件,占46.91%

            一、妇女在离婚中受到的侵害

            在离婚案件中存在问题的地方,绝大部分是女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地方。在众多的社会场合中,女性总是逆来顺受。因此,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帮助妇女应从每一个地方做起,从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看,农村妇女的权益仍在继续受到侵害。本文只从农村离婚案件中谈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首先谈谈女性在离婚案件中的困难。

            1、离婚取证难。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女性在起诉离婚后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取证难。按照我国风俗习惯,男、女结婚都是女到男家,也有少部分是男到女家。妇女起诉离婚后,必须在男方的邻居中取感情破裂的证据。男方的邻居一是觉得离婚不是一件好事,不让一个家庭破裂而不出证。二是觉得邻居离婚后,仍与男方为邻,不愿得罪邻居而不出证。三是男方不务正业,有外遇、赌博、打架斗殴等恶习的,邻居不敢出证。2006年,息县法院受理八里岔乡李某起诉与其丈夫任某离婚案。任某不务正业,整天在社会上胡混,与一年轻女子非法同居,到处招摇撞骗,并把家中粮食卖掉挥霍。李某起诉后,其邻居及村干部都不敢为其出证,法院因无证据,判其不离,待李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才判其离婚。另一种是夫妇双方皆在外地打工,男方有外遇,女方起诉离婚,无法取到男方有外遇或其它感情破裂的证据,加之男方有外遇,一是没有铁的证据,二是男方不承认,三是谁也不敢乱出证据,四是其他人即使知道也不说,致使女方无法举证。如息县曹黄林乡的曹某起诉其丈夫王某离婚案。王某与另外一女子同居生活,很多打工者都知道,但就是不给其出证据。法院只能判决不离,待第二次判决离婚后,王某才与另一女子公开生活。

            2、不给责任田对女性权益的侵害。按照农村习惯,村委会(其实是村民组)在调整土地时,往往按其村民组的实有人口分配责任田,当女子出嫁后,其娘家调整土地时,就将其责任田去掉,其婆家在调整责任田时,就分配给其责任田。夫妇离婚时,女方要责任田的问题就成了法院判决和调解的难题。特别是在城乡结合处,由于土地少,争执愈显激烈,绝大多数的女子在离婚后无土地可耕。20076月份,息县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案,原告因其丈夫尹某有外遇协议离婚,文某为争2.5亩责任田起诉原夫,当其找村委会、村民组出证据时,皆不给出,请当地居民出证,更不给出,法院根据其村委会报表判决文某2.5亩责任田后,尹某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长达三年。原因就是文某所要的责任田在城乡结合处。

            3、农村旧风俗习惯对女性权益的侵害。一是在离婚案件中,男方要求抚养儿子,让女方抚养女儿,无论女方如何要求抚养儿子,男方也不给,即使是女方做了节育手术,男方也不给,如果是一个孩子,就不给女方,剥夺了妇女对孩子的抚养权。二是妇女在离婚时有慢性病,男方不给治,包括影响劳动的疾病,如: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风湿性关节炎、妇科病及其他器质性病变。三是妇女在离婚后,很多人都是一无所有。既没有得到房屋,又没有得到孩子,也没有得到财产,还要给孩子付抚养费,对妇女的身心都是一种侵害。

            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1、对妇女离婚取证难的帮助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对任何一个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都要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对妇女起诉离婚的也不例外。当妇女起诉离婚后,发现其确实取证难,法院一是应该以职权调查取证,并深入乡、村,做村委会及当地群众的思想工作,要求其实事求是地出证,帮助妇女解脱困境。二是在取到男方确实有外遇的证据后,在调解不成时,依法判决其离婚,并在财产分割时,以照顾女性为原则进行判决。三是在取到男方好逸恶劳、经常以暴力虐待妇女的,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其离婚。四是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发挥民调组织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离婚双方当事人亲属的工作,要求其参与调解,使其在和谐的气氛中离婚。

            2、在判决离婚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判决的离婚案件中,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依法判决,不受男养子、女养女的旧风俗习惯的影响,只要女方有抚养能力,而又愿意抚养孩子的,则依法判决女方抚养孩子。二是妇女在离婚时已做了节育手术,在女方要求抚养子女的,则判决女方抚养子女。三是女方在离婚时有疾病或没有工作能力,判决男方给予经济帮助,并向女方当地政府发司法建议书,建议当地政府给予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费或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其做一些力所能极的工作,既保障其身心健康,又使其有正当的生活来源。四是妇女在离婚时,要求要责任田的,从照顾女方的权益出发,适当多判一些责任田给女方,使妇女在离婚后有地可耕。五是在财产分割时,以照顾女方为原则进行判决。六是妇女在起诉离婚时确因经济困难,可减、缓、免诉讼费,不因其无钱而不能起诉。七是对女性在离婚后申请执行的案件,优先执行,并加大执行力度。八是加强对离婚后妇女的回访,对确有困难的妇女,向有关单位建议,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特别是对下岗职工,更要加以关照和体恤,使其感觉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

         

         

        责任编辑:李杨    

        文章出处:息县法院宣教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6294375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