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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三个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28 10:40:00


        法院工作的你

        是否有这样的担心?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规定三: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关系人的不当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如何记录留痕?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

        廊坊中院“三个规定”的落实情况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我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三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三个规定”。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我院落实“三个规定”的监督。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为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任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责任编辑: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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