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志明故意伤害一案
发布时间:2012-08-06 09:52:10
2011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刘志明在许昌县河街乡南岸村“一帆快餐店”附近公路上因琐事同孙永杰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志明持刀朝被害人孙永杰背部猛刺一刀,致使其胸11椎体骨折,部分脊髓断裂。经鉴定,孙永杰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构成三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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