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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选任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6 09:58:29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我院移送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件共计15件,本院初步审核,所移送破产审查的企业均具备破产原因,拟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在受理审查阶段同步采取摇珠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名称

        1、许昌江春科技有限公司

        2、许昌海祥农资有限公司

        3、许昌晨锐农资有限公司

        4、许昌市金秋建材有限公司

        5、许昌军翔商贸有限公司

        6、许昌义信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7、许昌鸿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8、许昌县金方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9、鄢陵县景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0、鄢陵县鹿鼎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11、鄢陵县九鼎纺织有限公司

        12、鄢陵县满益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13、鄢陵玉宇商贸有限公司

        14、许昌市喜洋牧业有限公司

        15、襄城县绿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特别提醒:据执行法院查询或债务人自述,上述企业目前均没有资产。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已编入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许昌地区一、二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之日,一级管理人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有4件超过1年未结,二级管理人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有2件以上超过1年未结,不具备申报条件;

        4、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派驻本案人数不得少于3人,确保案件能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结案;

        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申报机构须承诺,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及破产程序结束后负责信访事项协调、处置;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当在申报期限届满前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书一份,并附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文书等。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拟委派参与本批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

        3、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之日)。

        4、特别提醒事项:因债务人属于无产可破企业,无启动费用,管理人需垫付前期启动费用。在案件终结后可依据《许昌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中的条件向许昌市管理人协会申请报酬补助资金。

        四、选任方式

        本院巡一庭将移交技术室,在报名的管理人机构中于2022年9月8日下午17时30分进行摇号确定五家破产管理人办理(每家管理人办理3个)。

        五、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和联系人

        报名期限截至2022年9月8日17时。

        报名地点: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一庭1412办公室。

        联系电话:2929662,2929327  联系人:汪聪聪、巩倩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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