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许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广大居民群众应当严格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的。
二、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接受、配合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三、健康码(场所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四、拒绝配合疾控等部门组织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六、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场所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七、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
九、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十、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消毒的。
十一、在封闭场所举办婚宴、寿宴、谢师宴、培训等聚集性活动,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报备的。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诊治发热病人,药店和诊所销售退烧药、有抗病毒、退热功效的中成药的,对消炎药、感冒药的购药者未进行实名登记的。
上述行为,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公安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