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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县市法院召开“执行关注民生,保障涉农权益”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6-01-18 16:05:37



            1月8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辉县市人民法院涉农、涉民生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的执行情况。法制日报、东方今报、新乡日报、辉县电视台、辉县市新闻中心等媒体应邀参加会议。发布会由辉县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王顺广主持,执行局张秀金局长、执行综合庭魏新涛庭长参加会议。

            会上,首先由执行局张秀金局长介绍辉县市法院近年来涉农、涉民生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的执行工作情况。历年来,辉县市法院一贯重视涉农、涉民生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的执行工作,对此类案件优先执行、快速执行,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15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一性两化”、“一打三反”的工作要求,我院执行局强力有序的推进了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全年受理执行案件2687件,其中农民工工资案件、农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邻里纠纷、赡养、抚养、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农民工工伤保险赔偿等涉农涉民生类613件,全年共执结此类案件482件,结案标的2310余万元。在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领导重视,实行亲自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制度。对涉农涉民生案件长期实行领导承办重大疑难案件,院长、局长、庭长亲自主办。例如一起农民工外地欠薪案件,涉及农民工数十人,欠薪单位在外省,执行难度很大,院长王珏亲自主办,研究制定执行方案,亲自到欠薪单位做工作,及时追回农民工被欠工资17万余元,有效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快速行动机制。设立执行“110”指挥中心,在院内设立专用电话,向社会公布执行干警电话号码,保持24小时畅通,接到线索后即时行动,依法采取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施加强大的压力,威慑被执行人。全年共搜查160余次,拘留96人。

            三、发挥联动机制作用。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单靠人民法院一家的力量孤掌难鸣。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工商、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全年共到联动部门查控财产13000余次。

            四、充分运用执行信息化手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与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开通了网络查控平台,执行人员足不出户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即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全国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全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822次,成功冻结57件,冻结金额107.8万元。

            五、充分运用信用惩戒机制,进一步打压老赖生存空间,已初步显现威慑力。一是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凡被纳入该名单的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禁止,今年以来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4061名,其中有90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了案款。二是与辉县电视台联合开办“老赖曝光台”,每天多次对老赖进行公开曝光,全年共曝光老赖180人次,有19名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了案款。

            六、严厉打击拒执犯罪。通过大力协调,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6件,公安机关立案3件,检察院公诉1件,我院判决1件。下一步将继续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的案件,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活动。通过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进一步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七、加大宣传力度,借助舆论力量促执行。对于集中行动中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进行大力宣传,在新闻媒体面前予以曝光,在广大群众中形成恶意赖账就是犯罪的观念,让广大群众知道恶意赖账要付出的代价,引导群众在经济交往中以诚信为本,在法院判决后积极主动履行,促使案件最终得以解决。

            八、积极向政府申请救助资金,对申请人确实困难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进行司法救助,全年共对11案15人救助27万元,让这些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

            涉农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关系到一个个弱势个人、弱势家庭的生存、生活问题。我们将一如既往的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执行工作,依法保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和广大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保障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后,由执行综合庭庭长魏新涛发布执结的四起保障民生和涉农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基本案情:2011年9月24日,在辉县市东二环天邦纸厂南侧,马某驾驶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郭某莎、郭某珅发生相撞,造成电动车损坏,郭某莎、郭某珅受伤。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赔偿郭某莎25000元。辉县市法院判决马某赔偿郭某莎损失10270.57元,赔偿郭某珅损失33582.57元。      

            判决生效后,马某拒不履行。申请人郭某莎、郭某珅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查明,本次事故的肇事车辆,马某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转卖。经法院多次传唤,马某拒不到庭。经查找,亦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8月6日,对马某司法拘留15天。此后,马某与郭某莎、郭某坤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理赔款到位后,立即赔偿受害人。

            但是,马某在保险理赔款到位后,故意将该款隐藏、转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马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期间,马某向郭某莎、郭某坤履行了全部赔偿款。

            法院判决:马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二:院长承办追讨劳务报酬案

            基本案情:山西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本地网线路及基站代理维护工作。2012年1月,平某带领十几位民工与山西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承包了该线路的维护业务。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山西某公司共欠平某劳务报酬194000元未清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山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平某劳务报酬194000元。平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该执行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本案执行难度较大,辉县市法院院长王珏决定亲自承办,和执行局干警制定了执行工作方案,数次打电话给被执行人,但该被执行人一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拖,拒绝到法院处理此事,随后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是该公司并未签收,邮寄送达并未成功。考虑到春节临近,农民工兄弟们都不容易,辛苦打工一年,都指望着这几个钱来养家糊口。为了让农民工尽快拿到工钱,安心过年,王珏院长两次亲自驱车奔赴山西某公司的驻地,为农民工兄弟追要工资,但该公司负责人均以种种借口拒绝见面。但是王珏院长没有放弃,几经周折,终于联系上了公司负责人。王珏院长的敬业精神和执着意志终于打动了公司负责人,同意立即履行法律义务。

            案例三:郭某申请执行孙某农民工工资案

            基本案情:2012年7月,郭某带领29名工人跟随老乡孙某到陕西、江西等地施工,工程完工后,孙某仅支付了郭某等14人的工资,剩余工人工资117450元未支付,郭某曾三次坐火车找到孙某施工处讨要,孙某拒不支付。无奈的郭某于2013年6月4日向辉县市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孙某支付郭某工资款、路费共118050元。郭某于2014年1月6日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这是一起农民工工资案件,春节即将来临,事关十多名农民工生活保障,立即开展执行工作,力求尽快将案件执行到底。但被执行人孙某已长期不在家居住,当地村民也不知道其具体住址。十多天后,申请人向执行人员反映,孙某正在家中办事,执行人员随即赶到孙某老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孙某表示积极配合执行,并提供了其在城内的暂住地和手机号。可是,当执行法官事后拨打孙某的手机时,其一直推拖,找到其暂住地,已更换了住所。

            寻找孙某行踪无果,也查找不到孙某的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一时陷入僵局。2014年5月,执行人员终于发现孙某在陕西宝鸡有一个存款账户,上面有少量存款,当即赶赴陕西对该账户予以冻结。然而此举并未对孙某有所触动,仍然无动于衷,拒不同执行人员见面。

            2014年6月份,执行法官进一步调查得知,孙某在陕西西安某公司施工时,向该公司交有质量保证金。张秀金局长亲自和执行法官一起赶赴西安,确认孙某在该公司交有10万元的工程质保金,2015年2月到期,尚未支取。执行人员随即向该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孙某在该公司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予以扣留。同时,经过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孙某在陕西多地开有多个存款账户,当即对孙某在西安、宝鸡、渭南等地的六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孙某明显感受到了巨大压力,害怕被法院处罚不敢同执行法官见面,不断地同申请人郭某联系,并委托其亲友同郭某见面商谈。

            在执行中调查得知,申请人和孙某在双方工资结算上确实存在出入,因开庭审理时孙某未到庭,丧失了举证、抗辩的机会,经过执行人员多次磋商,双方最终取得一致意见。2015年1月4日,将应付的工资款七万余元交到法院,并通过电话承认错误,请求执行法官转达他本人对欠薪民工的歉意。

            案例四、马某申请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马某于1999年到被申请人辉县市某建材公司上班,岗位为装包工,月平均工资260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6月10日下午工作时受伤。2013年3月26日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系因工受伤。2013年8月22日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经辉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性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资、护理费等共计152120元。

            执行情况: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辉县市某建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并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希望看在申请人受伤致残,影响到今后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尽快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但辉县市某建材公司提出,该公司的股权已经转让,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申请人的医疗费、伙食费等己经由前任股东给付完毕,并未交接申请人的后续赔偿问题,认为不应承担对申请人赔偿的责任。

            执行期间,经多次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当地电视台老赖曝光台上进行公开曝光。

            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后,法院向相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相关部门根据被执行人失信程度采取相应的限制或制裁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诚信的重要性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前程。在电视台曝光后不久,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该案被执行人在信用惩戒的压力下履行了义务。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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