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2014年7月8日,通许县竖岗镇某村村民蒋帅驾驶自己的车辆回县城的路上,与同向行驶的亓娟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经通许县交警部门勘查后,认定将帅负全部责任。为此将帅支付两车辆的修理费共计12895元人民币。应该说明的是,2013年11月8日蒋帅在通许县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车辆购买了两份保险,一个是商业保险,其中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个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两份保险期限均为一年,自2013年11月8日零时至2014年11月7日24时。
事故发生后,蒋帅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可是,保险公司以出险时蒋帅的驾驶证已经超过年审换证日期3天为由,拒绝赔偿蒋帅。在遭到保险公司多次拒赔后,无奈之下,蒋帅将保险公司告至通许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帅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蒋帅按时、足额支付了保险费,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发生保险事故时,蒋帅的驾驶证虽然超过年审换证的日期3天,但并不意味着蒋帅的驾驶证就此失效或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出险当天即2014年7月8日,蒋帅的驾驶证未按时办理年审换证超期3天。7月15日,蒋帅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年审换证,也就是说,驾驶证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发生事故时,蒋帅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故保险公司不能以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中“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由拒绝理赔。
结果: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蒋帅保险理赔款12895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