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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外开恩”是枉法

          发布时间:2014-09-22 17:43:29


            前几天看到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的一个交通事故案件,有一位老师傅驾驶电动车带着孙子逆行驾驶,与一辆货车相撞,老师傅和孙子受伤。交警在镜头前介绍案情时说:“本来老师傅逆行行驶责任比较重,考虑到货车一方有保险,我们给划了同等责任。”

            作为一名法律人和观众,我首先很同情这位老师傅,也为其感到不幸,但我亦感慨良久。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就连办案交警都说老师傅责任重,可为什么交警部门在遇到这种情况,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进行责任划分呢?为什么还要在规定之外“法外开恩”呢?是我们的法律制定的不够完善和公平吗?我想不是,可能是交警朴素的“同情弱者”的情感使然。在我们的司法审判中也同样存在类似“同情弱者”、“法外开恩”的情况存在,当面对一些“弱势人员”时,我们往往在法律规定之外,对“弱势人员”予以“关照”。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这样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平公正,这样的“法外开恩”是枉法。

            首先,其违反了法律规定。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可以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相对完备,立法水平也有很大提高,有法可依的的状况得到基本确立,执法和司法人员运用法律处理社会事务,基本都能寻到相应的依据,对弱势群体怎么保护和关心,在法律框架内都有具体规定。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已考虑到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执法、司法人员只有对法律执行和适用的义务,这也是“有法必依”的必然要求。如果没有法律授权,要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变通,则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降低法的规范作用。当一个人的行为,在法律程序中不能依照法律进行评价,而是在法律之外还有评判标准的话,那么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纠纷时,将没有统一的裁判评价标准,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都会降低。具体来说,法律不能有效指引人们遵守法律规定和善良社会秩序,不能对一种行为是否遵守法律规定和善良社会秩序进行正确评价,不能对社会大众进行遵纪守法的有效教育,不能对一个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预测,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制裁。

            一味的在法律框架之外“同情弱者”, 会产生很大的社会负面效应,将会纵容“弱者”违法,一些“弱势人员”在社会生活中,可能考虑到会得到额外关照,而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麻木不仁、无所顾忌,进而破坏社会秩序。要不怎么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弱势老人摔倒,因怕敲诈而没人扶,出现越来越多弱势的非机动车、无牌证的旧摩托车随意违反交通规则,损坏别人车辆后,不但不认错赔偿,还以弱者自居、满不在乎。这种执法司法方式但从个案看,好像照顾了弱势群体,符合一般公众情感,但从长远来说,则损害了法律尊严,破坏了法律实施和社会秩序,人们有了纠纷也不再相信法律。同时,这种“法外开恩”也给徇私枉法、选择性执法埋下了隐患。

           当然,我们在执法司法过程面对弱者,是不是要保持同情心,回答是肯定的,但我们执法司法人员要严格在法律框架内对弱势人员进行关心,千万不能越俎代庖,突破法律底线进行“关照”。即使弱势人员在执法司法环节法律框架内不能得到充分关心、关爱,但在社会保障、国家救助等其他法律程序还是能依法得到关心、关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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