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通许县法院大门口贴着一张鲜红的“感谢信”,申请执行人王文功、孟宪春感谢通许县法院执行局及执行干警陈磊、崔莹莹历时3天,跨越河南、河北两省行程1000余公里为他们圆满执结了一起骨头案。
2012年3月,河南省扶沟县人王文功和孟宪春在别人的介绍下,通过借款在河南省通许县分别购买了一辆福田自卸车跑运输。可是,万万没想到车辆交付使用仅2个月,被河北省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卖车方有融资租赁合同为由,将二人的车辆扣押并擅自处分。无奈之下,二人诉至通许县法院,经县、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令河北省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二原告56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河北省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却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二原告跑运输不但没挣到钱,还要天天打工返还购车款及利息,并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案件情况。通许县法院执行局局长助理陈磊接手该案件后,再次查询被执行人账户等信息,仍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经商议,决定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开展执行。4月4日,该院干警驱车赶往河北省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地河北省井陉县,通过对被执行单位负责人释法说理、外围调查等措施,最终4月20日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4月30日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