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原系太康某建材公司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吴某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付某。2020年8月6日,太康某建材公司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吴某变更为付某(总经理)。同日吴某与太康某建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太康某建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前,将太康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吴某变更为付某。因太康某建材公司纠纷太多,公司其他股东都不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三人付某也不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太康某建材公司迟迟未予变更。吴某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太康某建材公司到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太康县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吴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并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协议书,证明根据股东会决定、协议书,太康某建材公司应当到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将法定代表人由吴某变更为付某。太康某建材公司及第三人付某以太康某建材公司纠纷太多为由,不愿意配合吴某办理变更登记,明显违反其股东会决议内容及协议约定内容,同时也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故判决太康某建材公司及第三人付某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律规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而应以有效的股东会议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本案中,吴某的股权已经全部转让给付某,公司股东会决议已经决定由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及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既是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也是在具体落实股东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