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许仲玉
身份证号:412724196603044470
家庭地址:太康县城关镇太宾路。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仲玉偿还原告郭忠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44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许仲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许仲玉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被执行人:杨华
身份证号:41272419790527513X
家庭地址:太康县五里口乡范楼行政村刘楼村。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华偿还原告梁明远本息共计6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杨华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3、被执行人:梁洪军
身份证号:411627197305084818
家庭地址:太康县大许寨乡李楼行政村梁庄。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红军偿还原告梁明远本息共计6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梁红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梁红军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4、被执行人:梁栋
身份证号:411627196206244618
家庭地址:太康县大许寨乡李楼行政村梁庄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栋偿还原告梁明远本息共计6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梁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梁栋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5、被执行人:刘清鹤
身份证号:41272419561105253X
家庭地址:太康县芝麻洼乡刘桥行政村刘桥自然村。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清鹤偿还原告孔庆利货款121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清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刘清鹤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6、被执行人:王来彬
身份证号:412724196504054016
家庭地址:太康县板桥乡东张行政村贾庄村。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来彬支付原告韩永明建房款1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来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来彬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7、被执行人:张桂香
身份证号:412724196405124023
家庭地址:太康县板桥乡东张行政村贾庄村。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桂香支付给原告韩永明1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桂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张桂香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8、被执行人:蔡红超
身份证号:41272419821017541X
家庭地址:太康县老冢镇菜白村。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蔡红超给付原告刘胜良等四人劳动报酬359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蔡红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蔡红超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9、被执行人:王云娜
身份证号:412724198201280939
家庭地址:太康县毛庄乡刘庄行政村八里庙村。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云娜偿还原告王雪霞货款1826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云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云娜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0、被执行人:彭洪超
身份证号:412724196602230917
家庭地址:太康县毛庄镇耿楼行政村耿楼村。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洪超支付给原告武建功等五人劳动报酬1859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洪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彭洪超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1、被执行人:马雷
身份证号:412701197905040539
家庭地址:太康县卫生防疫站职工。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雷偿还申请人杜景丽39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马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马雷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2、被执行人:陈德良
身份证号:411627197612106415
家庭地址:太康县马厂镇陈集村。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德良偿还原告杜景丽37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德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陈德良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3、被执行人:刘成坤
身份证号:411627199202224856
家庭地址:太康县大许寨乡李楼行政村梁庄村。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成坤支付给原告王随随子女抚养费4136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春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张春仙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4、被执行人:黄随英
身份证号:412724197911244444
家庭地址:太康县逊母口镇郭庄行政村郭庄。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随英赔偿原告靳艳霞8309.6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黄随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黄随英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5、被执行人:姚先华
身份证号:412724198801032920
家庭地址:太康县常营镇前河行政村前河村。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姚先华退还原告刘永杰彩礼款623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姚先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姚先华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6、被执行人:李连辉
身份证号:612429198401210290
家庭地址:陕西省旬阳县吕河镇江店社区四组。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连辉返还原告申建党78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连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李连辉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7、被执行人:曹文连
身份证号:612429196508190317
家庭地址:陕西省旬阳县吕河镇周家阳坡村。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文连返还原告申建党78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曹文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曹文连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8、被执行人:孙勋超
身份证号:412724196304233714
家庭地址:太康县独塘乡官桥村。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07)太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勋超偿还原告李桂芝7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孙勋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孙勋超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9、被执行人:孙军杰
身份证号:411627198902027410
家庭地址:太康县马头镇大孙店行政村大孙店自然村。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军杰偿还原告李晓伟169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孙军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孙军杰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0、被执行人:韩成(又名韩诚)
身份证号:412724195210068717
家庭地址:太康县城关镇南关二村。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成给付原告王德贤1872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韩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韩成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1、被执行人:赵平安
身份证号:412724198604178736
家庭地址:太康县城关镇赵庄行政村赵庄村116号。
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法院(2011)太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平安支付给原告朱兴良本金及违约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赵平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赵平安仍拒不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2、被执行人姓名:郭才新
身份证号:412724197202197913
家庭住址:太康县高郎乡郭寨村。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2015)太民初字第 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才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克永14300元。被执行人郭才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克永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
现本院已将郭才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购买飞机票、火车软卧票、动车票等。同时在贷款、招投标等活动中也受到限制,望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3、被执行人姓名:刘婷婷
身份证号:412724198807173520
家庭住址:淮阳县白楼乡庞庄行政村简草楼010号。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2015)太民初字第 15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刘婷婷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振49090.67元。被执行人刘婷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振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
现本院已将刘婷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购买飞机票、火车软卧票、动车票等。同时在贷款、招投标等活动中也受到限制,望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4、被执行人姓名:张营军
身份证号:412724197411093352
家庭住址:太康县城郊乡塘坊行政村成岗村。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2015)太民初字第 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营军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立志5000元。被执行人张营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杨立志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
现本院已将张营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购买飞机票、火车软卧票、动车票等。同时在贷款、招投标等活动中也受到限制,望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5、被执行人姓名:王岗
身份证号:412724197608010653
家庭住址:太康县城郊乡塘坊行政村成岗村。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2014)太民初字第 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岗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新爱4832元。被执行人王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新爱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
现本院已将王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购买飞机票、火车软卧票、动车票等。同时在贷款、招投标等活动中也受到限制,望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