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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失信曝光台

        太康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

          发布时间:2015-08-14 11:08:42


        1、被执行人:黄全勇(永)

            身份证号码:412724195601097910

            家庭住址:太康县高朗乡中黄行政村中黄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全勇(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瑞功47735.56元。被告黄全勇(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瑞功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全勇(永)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被执行人:李祥发

            身份证号码:412724195402187454

            家庭住址:太康县马头镇余园行政村余园村7号。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祥发给付原告王红伟劳动报酬6000元;二、被告李祥发给付原告王东海劳动报酬400元。上述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李祥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红伟、王东海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祥发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3、被执行人:荣学中

            身份证号码:412724195712010638

            家庭住址:太康县毛庄镇蒋店行政村蒋店自然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06)太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荣学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郑州远鹰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款19000元。被告荣学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郑州远鹰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荣学中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4、被执行人:李宗山

            身份证号码:412724196912086252

            家庭住址:太康县张集镇葛楼行政村李红楼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宗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当庭一次性偿还原告徐汝听借款10000元。被告李宗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徐汝听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宗山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5、被执行人:谢新华

            身份证号码:412724198008035894

            家庭住址:太康县符草楼镇新庄行政村下元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军胜款30000元。被告谢新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军胜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谢新华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6、被执行人:赵祚敬

            身份证号码:41272419560614443X

            家庭住址:太康县逊母口镇贾庄行政村赵庄。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祚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西庆、王红霞、王树臣、王艳杰、王金杰、王严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2781.74元。被告赵祚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西庆、王红霞、王树臣、王艳杰、王金杰、王严成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祚敬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7、被执行人:司道华

            身份证号码:412724196512226113

        家庭住址:太康县张集镇司庄。

        被执行人:司庆贺

        身份证号码:412724199203236303

        家庭住址:太康县张集镇司庄。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司道华、司庆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刘本新、刘攀宇彩礼16000元。被告司道华、司庆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刘本新、刘攀宇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司道华、司庆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8、被执行人:司元华

              身份证号码:412724196504242172

        家庭住址:太康县高贤乡司洼行政村。

        被执行人:司沙沙

        身份证号码:412724198902162185

        家庭住址:太康县高贤乡司洼行政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司元华、候海兰、司沙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许志伟彩礼现金16600元。被告司元华、侯海兰、司沙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许志伟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司元华、侯海兰、司沙沙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9、被执行人:丁灵芝

            身份证号码:412724198508292520

        家庭住址:太康县芝麻洼乡南岳岗行政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灵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李中义彩礼9800元。被告丁灵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中义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丁灵芝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0、被执行人:刘建成

            身份证号码:412724198207122916

        家庭住址:太康县常营镇内岗行政村内岗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语瞳抚养费11700元。被告刘建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刘语瞳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建成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1、被执行人:胡书帅

            身份证号码:412724197603238317

        家庭住址:太康县转楼乡胡庄行政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书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太文货款5800元。被告胡书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太文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书帅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2、被执行人:张相启

            身份证号码:412724197808191110

        家庭住址:太康县王集乡张大庄行政村张大庄。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相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博文抚养费23400元。被告张相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博文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相启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3、被执行人:王红争

            身份证号码:412724197710174830

        家庭住址:太康县大许寨乡王庙行政村鲍庄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红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罗流阳工资款4500元。被告王红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罗流阳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红争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4、被执行人:刘先中

            身份证号码:412724196906292914

        家庭住址:太康县常营镇何常行政村王庄自然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09)太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先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杨春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62.8元。被告刘先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杨春会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先中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5、被执行人:刘红卫

        身份证号码:412724198906286177

        家庭住址:太康县张集镇刘庄行政村刘庄自然村。

        被执行人:付青英

        身份证号码:41272419600827612X

        家庭住址:太康县张集镇刘庄行政村刘庄自然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1)太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红卫、付青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旗现金65250元。被告刘红卫、付青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旗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红卫、付青英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6、被执行人:韩本亮

            身份证号码:412724196512226113

        家庭住址:太康县板桥镇后席村。

        被执行人:韩晓宁

        身份证号码:412724199203236303

        家庭住址:太康县板桥镇后席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本亮、韩晓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程华峰、程魁成彩礼8560元。被告韩本亮、韩晓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程华峰、程魁成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韩本亮、韩晓宁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7、被执行人杨灿礼

            身份证号码:41272419620629031X

            家庭住址:太康县城关回族镇五里杨行政村五里杨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李友国与被告杨灿礼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杨灿礼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友国本息32万元(含2014年10月1日之前利息)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付清;如2014年10月1日之前未还清,按本息42万元(含2014年10月1日之前利息)偿还,2014年10月1日以后利息按本金30万元,利息月息2分另行计算。被告杨灿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友国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灿礼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8、被执行人焦县委

            身份证号码:412724198502044075

            家庭住址:太康县板桥镇杜店行政村罗庄自然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焦县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焦玉枝和焦运中赔偿款186674.38元。被告焦县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焦玉枝、焦运中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焦县委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9、被执行人王亚洲

            身份证号码:412724199203065436

            家庭住址:太康县老冢镇土楼行政村土楼自然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艺歌由原告朱娇娇抚养,被告王亚洲给付原告朱娇娇其女抚养费29540元;二、原告朱娇娇同居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朱娇娇所有;三、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存款4063.37元,归原告朱娇娇2563.37元,归被告王亚洲1500元。被告王亚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朱娇娇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亚洲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0、被执行人王文献

            身份证号码:411627195608195815

            家庭住址:太康县符草楼镇符东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文献赔偿原告张秀荣、王学英、曹永霞、曹月霞、曹审查、曹贝贝各项经济损失37586.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被告王文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秀荣、王学英、曹永霞、曹月霞、曹审查、曹贝贝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文献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1、被执行人石亚楠

            身份证号码:412724199008197927

            家庭住址:太康县高朗乡石庄行政村石庄78号。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石亚楠返还原告宋高超彩礼现金35000元;二、被告石亚楠同居前个人财产归被告石亚楠所有;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石亚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宋高超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石亚楠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2、被执行人赵长立

            身份证号码:41272419620702091X

            家庭住址:太康县毛庄镇王隆集行政村王隆集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长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培田现金30000元。被告赵长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培田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长立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3、被执行人张自金

            身份证号码:411627197411055113

            家庭住址:太康县五里口乡张菜园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张自金与被告刘红离婚;二、婚生子张浩、张岩由原告张自金抚养,婚生女张萍由被告刘红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三、原告张自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当庭一次支付给被告刘红100000元。原告张自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红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自金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4、被执行人郑先民

            身份证号码:412724196802195116

            家庭住址:太康县五里口乡郑庄村。

            执行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先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谢存仓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38575.43元。被告郑先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谢存仓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郑先民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责任编辑:(张华)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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