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谢立亚电话邀请宋凤娟吃饭,致使宋凤娟夫妻产生误会,引起家庭矛盾,宋凤娟口服农药经抢救花费医疗损失。致宋凤娟之夫提起对宋凤娟的离婚诉讼。谢立亚是否构成对宋凤娟的名誉损害。
【案情】
原告宋凤娟是被告谢立亚的客户。宋凤娟在谢立亚之妻生育孩子时赠送礼金20元。2008年5月23日下午,谢立亚电话邀请宋凤娟一同至商丘吃饭。宋凤娟丈夫由此产生怀疑,宋凤娟口服农药以示清白,后至医院抢救挽回生命。宋凤娟丈夫又以此为理由诉诸睢阳区人民法院与宋凤娟离婚。宋凤娟要求谢立亚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医疗等花费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评析】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谢立亚主观上对宋凤娟没有侵害其名誉权的故意;行为上其打电话的内容仅仅是邀请其吃饭,不存在违法性;宋凤娟客观上造成的损害后果,实际是因宋凤娟之夫的怀疑造成。因此谢立亚的行为对宋凤娟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而谢立亚的过错在于事情发生后保持了沉默,并未对其打电话的原因作出说明。客观上增加了宋凤娟夫妇之间的误会。故而对宋凤娟精神及身体造成的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