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付芝与被告罗锋于2002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22日生育女孩罗莹莹。被告罗锋2004年外出至今未归,亦未与原告李付芝联系。
【评析】
被告罗锋自2004年外出,至今未归,不与原告李付芝联系,不念及夫妻、父女之情,不尽为人之夫、为人之父应尽之责,无以维系原被告夫妻感情,若继续维持双方当事人名存实亡的婚姻,有悖于婚姻的实质内涵,依法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在被告罗锋长期外出不归,为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将婚生女孩罗莹莹交由原告李付芝抚养为宜;依据2007年度商丘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额,被告罗锋每年支付罗莹莹抚养费1300元为宜。
故法院支持原告李付芝要求与被告罗锋离婚及由其抚养婚生女孩罗莹莹、被告罗锋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