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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被撞伤应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6-10-08 11:05:48


            裁判要旨: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方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加害方或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比例承担。

            案情:2012年4月3日13时40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T37XX的出租车行驶至北海路市第四高中西侧时,将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女孩胡某撞倒,造成胡某受伤。该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勘验,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胡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2天,支付医疗费4797.20元及部分交通费用。同年8月20日,经司法鉴定,胡某左足损伤后遗症系十级伤残。王某所有的出租车在某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2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胡某系农业户口,但随父母长期在睢阳区某社区居住,现系睢阳区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11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194.80元/年。

            审判: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护理费、交通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或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胡某负此要责任,因此,被告王某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所有的出租车在某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2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某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或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比例负担。原告胡某的医疗费为4797.20元,伤残赔偿金为18194.80元×20年×10%=36389.60元,护理费为18194.80元÷365天×42天=209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60元,营养费为42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地点酌定为420元,鉴定费700元,文印费130元。根据原告的损伤程度对原告的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4000元,合计50210.40元。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6477.20元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42903.20元,合计49380.40元。

            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胡某文印费、鉴定费664元。

            评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做出以上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责任编辑:陈潇璇、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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