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人民法院受理的社会保险纠纷越来越多,在审理中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1.社会保险争议主体多。社会保险关系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等主体,相互之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不同主体之间的争议内容也呈现出复杂性。2.争议内容广泛、法律适用繁杂。社会保险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仅会因缴纳保险费产生纠纷,还会因保险待遇给付引发纷争。处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当地社会保险政策繁杂,并且相互间还存在冲突内容,增加了法律适用上的难度。3.单一诉求少,多与其他诉求交织,形成复合型纠纷。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同一案件中往往集合多项诉讼请求,除社会保险诉求外,还交织如追索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权利诉求。4.多具有群体性特点,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劳动者利益趋同,容易串联形成合力,通过群体性诉讼能增加劳资谈判的筹码,增加对政府和法院的压力,提高胜诉的可能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
为此,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建议:1.正确使用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对属于行政纠纷的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对属于劳动争议的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对既属于行政纠纷又属于劳动争议的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救济途径,要充分体现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的互补作用。2.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应加大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的监控力度,加强社会保险征缴的执法力度,及时制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与清欠等方面加大监察执法力度。3.加强法院与仲裁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加强仲裁与诉讼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进行总结分析,研究规律特征,紧密协作,合力化解社会保险纠纷,特别注重发挥一裁终局、支付令等制度在解决社会保险纠纷中的作用。同时,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探索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社会保险待遇或损失的形式和程序,以便妥善处理社会保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