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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假酒的经销商的损失应否保护?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2-10 14:43:57


        [案件基本信息]

        1、   判决书字号

        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杜某某

        被告:高某某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自2000年左右就认识,且杜某某常年在卢氏县城关镇某小区门口从事烟酒批发生意。20149月份至11月份,被告高某某分别以440元、800元每箱的低价从僧某某处购进假冒仰韶彩陶坊人和酒、地利酒后,再以480元、880元每箱的价格多次向原告杜某某销售仰韶彩陶坊人和酒154箱、地利酒20箱,销售金额共计89600元。后杜某某在自己经营的门市零售部分商品。2014126日,渑池县公安机关在原告杜某某的仓库查扣其未销售的仰韶彩陶坊人和酒139箱,地利酒20箱,经鉴定价值共计95450元,另外,公安机关查扣杜某某现金16000元。现杜某某认为高某某向其推销的酒品系假酒,双方的酒品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退还其相应价款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不属于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她常年在卢氏县经营吊顶门市,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批发,根本不具有销售酒的经营许可资质。而原告杜某某常年在卢氏县经营烟酒批发,应当知道仰韶彩陶坊系列酒的正常进货渠道,但杜某某却在明知她不具有销售仰韶彩陶坊系列酒经销商资格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渠道从她处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仰韶彩陶坊人和酒154箱、地利酒20箱并对外进行销售。因此杜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仰韶系列酒,却多次购进、销售,其损失应自行承担。另外杜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仰韶酒,且假酒已经被渑池县公安机关扣押,其中已销售金额33000元,未销售金额954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因未达到15万元的立案标准,故检察机关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而且《公安机关涉案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18条、19条、20条及《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36条规定,对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返还。本案中,杜某某非被害人,故对其扣押的酒品应予以没收处理。2、杜某某诉求的损失251000元无相关法律依据,且未经任何部门鉴定,该部分损失是否存在,如有损失,损失数额是多少均无法确定。且本案杜某某诉求的人和、地利酒的件数、价款与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数额不一致,如按杜某某诉求的数额计算,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杜某某销售假冒彩陶坊酒的数额达不到15万元而对其决定不起诉的决定以及(2015)渑池刑初字第209号判决书均是错误的,对此杜某某的诉状将作为有力证据提交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为此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120151022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渑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896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杜某某销售假冒仰韶酒,已销售金额33000元,未销售金额95450元,两者合计达不到15万元的立案标准,故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案件焦点]

             杜某某系经营烟酒门市的经销商,现其从他人处购买假酒,其所受的损失是否应得到保护?

        [法院裁判要旨]

        卢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杜某某与高某某相识多年,并常年在卢氏县城从事烟酒批发生意,应当知道高某某不具有销售该系列酒的资质,且应当从正规的进货渠道进货,严格审查代理商的手续及商品质量,但他却未审查高某某是否具有销售资质,并从高某某处大量进购该系列酒,另外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三渑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杜某某销售假冒仰韶酒,已销售金额33000元,未销售金额95450元,两者合计达不到15万元的立案标准,故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由此可以看出杜某某销售假冒仰韶酒,虽然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并不能否认其销售假冒仰韶酒的违法行为,故其权益不具有合法性,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65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法院裁判评析]

        本案处理的争议焦点系杜某某是经营烟酒的经销商,其从他人处购买假酒,损失应否能获得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该法条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杜某某从被告处进购的酒品系假酒,且其行为已经被相关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杜某某销售假冒仰韶酒,虽然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并不能否认其销售假冒仰韶酒的违法行为,故其权益不具有合法性,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今天,社会经济日益繁荣,人民的交往日益增多。作为一个新时代的中国公民,切记进行任何活动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只有这样,在你的合法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权益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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