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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奎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7-08-15 15:32:57


        ——被执行人张某林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拒不履行义务也拒不申报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对其依法采取罚款措施仍拒不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履行义务,被判处罚金2000元。

        一、基本案情

        乔某成诉张某林因债务一案卢氏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林偿还原告乔某成款28000元及利息。因张某林未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2月9日,乔某成向卢氏法院申请执行。

        2017年2月17日,卢氏法院向张某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其于2017年2月27日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张某林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3月21日,卢氏法院再次通知张某林申报财产,张某林仍未如实申报,2017年4月5日,卢氏法院以张某林虚假报告个人财产情况对其罚款1000元,张某林仍未履行。

        2017年5月2日,卢氏县公安局对张某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林家属代其履行了法院判决义务,并与乔某成达成和解,取得了乔某成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林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张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法院判决前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使案件得以执结,并取得申请人乔某成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张某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法院判决前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正式因为其误判了形势,虽然履行了判决义务,仍然被追究了形势责任,被判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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