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瘫痪不起。遇到这样的执行案件,对执行法官来说真的是“执行难”。但是浉河区法院面对这样的案件并没有放弃,该院执行局一庭庭长孙良军接到此案,立刻采取各种执行手段,经过多方努力,才得以方见成效。
2014年7月21日,被告智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致原告孙某受伤: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肺部感染、皮肤挫伤,共住院63天,花费医疗费132739元。经司法鉴定,原告孙某为二级伤残。2014年9月22日又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治疗,共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61026元。原告孙某于2016年2月20日在武汉总医院又住院22天,花费45639元,共花去医疗费近二十万元。原告治疗终结后,仍不能行走,不能正常生活,需要人照顾。原告上有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巨额的医疗费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被告仅支付5000元医疗费后不管不问,至今未与原告见面。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智某向原告孙某支付医疗费等相关经济损失。
浉河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判决被告智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8921元,被告却拒不履行。
因没有被告智某的联系电话,只知其户籍所在地是偃师市李村镇。执行立案后,浉河区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孙良军向被告智某邮寄的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因无电话联系不上其本人、原址也查无此人均被退回。孙庭长便及时运用执行局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告的银行开户信息和房屋证明,查出被告智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商城支行的账户里有存款6896元。孙庭长立即赶往偃师市商城支行,将其账户内的存款余额进行冻结并划扣。通过多方努力,孙庭长又来到被告智某某的户籍原址,发现破旧的老房子无人居住,从邻居处得知被告智某某常年不在家,具体情况也无人知晓。
被告智某某账户的余额被划扣后不久,近日又出现两笔进账,对于这一“意外收获”,又给原告孙某增加了一丝希望。“虽然不多,但是也很感谢孙庭长为了我的事操心。”11月13日,原告孙某的父亲代其领取了执行款6896元,并向孙庭长表示感谢。(浉河区法院 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