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树海
身份证号:4106031976xxxx4513
家庭住址:鹤壁市山城区
执行内容:原告王永红起诉张树海等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豫0603民初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胡保山
身份证号:4106111977xxxx1538
家庭住址:鹤壁市淇滨区。
执行内容:原告王永红与被告胡保山等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7)豫0603民初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保叶
身份证号:4106031976xxxx0044
家庭住址:鹤壁市山城区。
执行内容:原告王永红与被告张保叶等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7)豫0603民初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宋如义
身份证号:4128271977xxxx7577
家庭住址:鹤壁市山城区。
执行内容:宋如义罚金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7)豫0603刑初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缴纳罚金1.7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秦中华
身份证号:4106031979xxxx3517
家庭住址:鹤壁市山城区。
执行内容:秦中华罚金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7)豫0603刑初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缴纳罚金1.7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芦桂平
身份证号:4106111958xxxx6016
家庭住址:鹤壁市淇滨区。
执行内容:芦桂平罚金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7)豫0603刑初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缴纳罚金1.7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毅青
身份证号:4106111976xxxx0057
家庭住址:鹤壁市淇滨区。
执行内容:原告王现荣与被告张毅青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7)豫0603民初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23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靳晨光
身份证号:4110021973xxxx0018
家庭住址:鹤壁市山城区。
执行内容:原告刘合伟与被告靳晨光等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7)豫0603民初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1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曼曼
身份证号:4106031986xxxx302X
家庭住址:鹤壁市山城区。
执行内容:原告郭鹤云与被告王曼曼等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7)豫0603民初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8.1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亭生
身份证号:4106111967xxxx3015
家庭住址:鹤壁市淇滨区。
执行内容:原告马俊霞与被告张亭生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7)豫0603民初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拥军
身份证号:4106111965xxxx1714
家庭住址:鹤壁市淇滨区。
执行内容:原告朱玉平与被告张拥军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7)豫0603民初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5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治海
身份证号:4106031981xxxx3531
家庭住址:鹤壁市山城区。
执行内容:原告王建方与被告张治海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7)豫0603民初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8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成朋
身份证号:4106211979xxxx351X
家庭住址:鹤壁市山城区。
执行内容:原告霍建军与被告张成朋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6)豫0603民初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建国
身份证号:4106031976xxxx4513
家庭住址:鹤壁市山城区。
执行内容:原告崔保国与被告张建国等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7)豫0603民初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8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付海印
身份证号:4106111963xxxx153X
家庭住址:鹤壁市山城区
执行内容:原告李世昌与被告付海印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6)豫0603民初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5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长喜
身份证号:4106221969xxxx603x
家庭住址:鹤壁市淇县
执行内容:原告陈秋保与被告刘长喜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6)豫0603民初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红新
身份证号:4106111963xxxx3018
家庭住址:鹤壁市山城区
执行内容:原告任记军与被告张红新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6)豫0603民初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河南华韵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78050765
执行内容:原告李俊英与被告河南华韵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6)豫0603民初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5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河南省富得陶瓷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94899443
执行内容:原告付旭泽与被告河南省富得陶瓷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7)豫06民终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
执行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鹤壁卧龙腾飞置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98730709
执行内容:原告张阳阳与被告鹤壁卧龙腾飞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7)豫06民终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6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92-2418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