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沁阳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对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七)管理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九)承办其他应由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2016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2,750.71万元,支出总计1,721.13万元,与2015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158.47万元,增加67.3%。主要原因:当年有基建项目支出。
二、关于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合计2,750.7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750.71万元,占100%。
三、关于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支出合计1,721.1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21.13万元,占100%;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750.71万元,支出总计1,721.13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158.47万元,增长67.3%%。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21.13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03.46万元,增长30.61%。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21.1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721.13万元,占100%;主要是部门行政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为离退休干部提供管理和服务、抚恤、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所发生的支出
六、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721.1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65.63万元,主要包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055.1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七、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 年"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5.25万元,支出决算为5.25万元,完成预算的 100%,比 2015 年"三公"经费支出减少(增加)2.35万元,增幅 44.76%,主要原因是,沁阳市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落实立案制度,本年度案件数量较去年增长1846件,增幅93%,用于下乡办案,集中执行攻坚战的执法执勤车辆运行维护费增加,导致三公经费增幅。具体 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0万元的 0%,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 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0万元的 0%,其中:
本年单位购置车辆0辆,购置费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2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单位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0万元的 0%。
八、关于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沁阳市人民法院未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九、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55.16万元,比2015年增加753.7万元,增加93.88%。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52.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52.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52.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52.1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6年期末,沁阳市人民法院共有车辆2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本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 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项):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于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沁阳人民法院批复文件
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