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和李乙系同胞姐妹,李甲2011年出嫁,李乙2013年出嫁。两姐妹户籍登记地是确山县竹沟镇某村民组,与父亲、母亲、弟弟的户籍信息在同一户口簿上。
她们所在的某村民组承包地补偿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2010年,按照当时人口每人分安置房,两姐妹属于分房在册人员,已得到第一阶段的利益,且承包地已被征用。第二阶段是在2014年,另一开发商与该村民组协商的占地补偿方式不是给房,而是按房价付款。该村民组通过召开三次村民会议制定新分配方案:将死亡、出嫁女等特殊人员去掉,其他村民分现款270万元,每人平均分34700元。李甲和李乙两姐妹系出嫁女,村民组根据决议未向二原告分配款项,二原告的父亲、母亲、弟弟领取三口人的分配款。
但是对于这个决定,李甲和李乙不服。她俩认为,二人系同胞姐妹,出生在该村民组,并拥有户口簿,至今户口为该村民组村民,且村民组给姐妹俩有责任田,其责任田与父母的责任田在一起,由她们及父母共同经营。
故李甲和李乙将该村民组诉至确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发给扣发二原告的土地补偿款694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结果
确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李甲和李乙两姐妹要求村民组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二姐妹均已出嫁,在2010年其承包地已被征用,已得到所属权益。虽然二姐妹户口未迁出村民组,但是其已经脱离原集体组织所在的村民组生产生活,表明其与村民组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已不在村民组长期生产、生活,不以村民组的承包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2014年分配方案已由村民组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补偿款已分配到位。因此,二原告要求户籍所在地村民组给予2014年收益分配权,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