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原告诉称,2018年9月被告郭某以资金紧张为由,通过被告张某和被告付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0000元(人民币大写),并由被告郭某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10日。原告先将借款分别转给被告付某和被告张某,然后由二被告共同将借款转交给被告郭某。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郭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某称原告的钱实际由被告张某使用,认为不应当由自己偿还。承办法官从守法律、讲诚信的角度为当事人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当事人讲清真相,还原事实。最终被告张某当庭承认借原告的钱自己使用了47700元。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张某偿还原告47700元,被告郭某承担连带责任。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经过调解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