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甲和原告赵某乙系赵某的两个儿子。2015年1月6日和10月21日被告李某先后两次向赵某借款,并出具两张借条约定利息。2019年5月份,赵某向原告赵某甲和原告赵某乙说明借给李某两笔钱的情况,并将两张借条交给他们。2019年9月21日,赵某去世。后经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概不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清丰县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自身的诉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本案涉及的债务系被告李某和常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被告常某偿还其借款及利息。但被告常某并未在被告李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收据上签名,此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与常某系夫妻关系且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系基于李某与常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故被告李某对原告负有的债务,不能认定为李某、常某的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常某偿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审判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分类进行处理,从而有效防止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保障原告权益的同时,也不能损害被告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