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实践中基于朋友或熟人之间的信任,借贷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是一张借条一签了之,并未对还款利息、期限等进行约定。因借款人经长期催要拒不还款,出借人诉至法院主张借款人归还欠款并要求支付相应利息。那么,未约定利息的借款纠纷,法院该如何做出判决呢?跟随笔者一起看一个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是同学关系,2016年5月宋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180万元,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宋某180万元,双方出具了一张有当事人签名及手印的借据,但未对借款利息等作出约定。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宋某推诿不还。2018年5月,李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本金180万及每月利息2分共计26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即负有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宋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请求的利息,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5月原告起诉后,被告未偿还该笔借款,应视为逾期,被告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且原告无法对催要被告还款的具体日期进行举证,故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应自2018年5月起诉之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
清丰县法院提醒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借款期内利息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民间借贷中如确需支付利息的,应在借据中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利息支付方式等重要信息予以载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