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2021年7月8日,刘某向程某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2分(年利率24%),并出具借条。自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刘某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600元,后未按约定还款,程某诉至法院。
法 院 判 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案涉借款的利率上限为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但案涉借款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年利率24%),故对程某已支付的利息应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调整。
约定利率超标!予以调整
经计算,已支付利息中应认定偿还本金1392.62元、支付利息3107.38元(截至2022年3月20日)。故法院判令程某偿还剩余本金28307.38元及自2022年3月21日起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15.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时,可以自愿约定利息标准,但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如果约定利率超出该标准,法院将会依法对利息标准及已支付利息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