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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附民案件疑难问题之探讨

        ———对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人民法院128起刑附民案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09-09 16:46:0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依法惩处被告人,使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让被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得到物质损失的赔偿救济。但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共同犯罪的赔偿责任等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下简称刑附民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千差万别的裁判结果。笔者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就刑附民案件存在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共同犯罪的赔偿责任等疑难问题做以下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目前审理刑附民案件现状

            笔者对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人民法院2006年-2008年审理的刑附民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2006年-2008年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人民法院共计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66起,其中刑附民案件128起,占所受理案件的28%,案件罪名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故意杀人、强奸、抢劫、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罪名。查阅上述128起刑附民案件卷宗,笔者发现刑附民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有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共同犯罪被告人的赔偿责任等疑难问题。

            (一)赔偿范围

            目前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审理刑附民案件依据的法律规定均为《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颁布施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刑附民案件人身损害伤亡的赔偿范围为:1、因治疗损伤支出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2、因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费用,包括配置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生活费用等;3、因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被害人死亡而导致的未来收入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笔者发现上述128起案件中,赔偿范围方面存在以下的难点:

            1、误工费

            误工费是被害人受到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段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劳动而减少的劳动收入。误工费的计算《人身损害解释》有具体的规定。但存在问题是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在其受到伤害后,所在单位依旧给其支付劳动报酬直至其伤愈出院,其主张误工费能否支持呢?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支持,理由是被害人不能得到重复赔偿;另一张观点认ฺ应当支持,理由是误工费是法律规定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不能正常从事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不能正常从事劳动获得收入,造成损失应由被告人赔偿,这是法律规定被告人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与被害人有无固定收入无必然联系。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刑附民案件审理均采用第二种观点。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办理的案件90%以上的被害人为农民,误工费的计算通常都是按照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H省农民人均年收入除以365天,即2006年每天9元、2007年每天10元,2008年每天12元计算,而目前农民大多外出打工,收入远远高于人均收入,如此计算农民的误工费明显偏低。误工费因无统一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2、护理费

            护理费是被害人遭受人身侵害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亲属护理而付出的费用。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通常都是依据被害人陪护家属的误工情况来计算陪护费的多少,也就是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无统一标准。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解释》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此规定实践中不好操作,只能由被害人举证,但实践中被害人无法举证。

            3、住院伙食费

            住院伙食费是被害人住院期间所支出的伙食补助费。《人身损害解释》规定,住院伙食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当地”是指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是被害人住所地,还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无统一标准,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还是沿用《人身损害解释》出台前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日8元的规定,明显偏低。

            4、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被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际中很不好把握,因为营养费医疗机构无统一的意见,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还是采用1997年《河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意见》,营养费为住院期间每日二至十元。在现有的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旧采用的是原来的规定,即营养费按住院期间每日十元计算。但这样做似乎缺乏科学性。

            5、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害人致残或生前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的人在被害人致残或生前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时,被告人无需赔偿生活费,但该被扶养人到年老无生活来源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其原本由被害人承担的扶养费是否应由 被告人承担呢?按照《人身损害解释》,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被害人一方从情理方面极力主张,而被告人一▹因有法律规定,则坚持不赔付,此问题一直困饶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刑附民案件的调解工作,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的做法是调解结案时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判决则依据《人身损害解释》之规定,不予支持。

            6、精神损害赔偿金

            目前法院审理刑附民案件除了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主要依据的还是《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解释》。《人身损害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受理的128起刑附民案件被害人亲属均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一致的做法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均不予支持。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刑事案件被害人亲属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却不予受理。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实务中出现难题。

            7、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一项财产损失加以规定,并规定了估算的标准,从而明确了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被害人生命权丧失所造成的被害人继承人的财产损失。关于死亡赔偿金尤其是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所在的中级法院依据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都是支持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害人亲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理由是判决死亡赔偿金数额很高,被告人被判死刑后根本就不可能执行,判决无实际意义。又如在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最常见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无力赔偿,民事赔偿庭外不能调解,有些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表现愿意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据此,与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相临的B县、C县法院判决时不支持被害人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但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则依据《人身损害解释》予以支持。相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二)赔偿标准

            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128起刑附民案件,赔偿标准均依据的是全额赔偿原则,法律依据为《刑法》第36条第1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及《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解释》,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只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均予以支持。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128起刑附民案件。调解结案110起,判决18起,执结仅有1起,执结率为6%,判决案执结率低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被判刑后,无任何执行能力,且所判刑罚较重,无执行可能。

            (三)共同犯罪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128起刑附民案件,其中共同犯罪引起的刑附民案件有39起,调解结案24起,判决结案15起,15起判决案件中对于共同犯罪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都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判令在案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数人在案的判决互负连带责任。对不在案的被告人均要求被害人到案后另案起诉。

            (四)定期金赔偿

            定期金赔偿是对被害人损害的一种赔偿方式,按照一定的期间计算,或者一个月,或者一年,按期赔偿,直至被害人死亡为止,判决确定的不是赔偿总额,而是确定一个月或一年的赔偿标准,按期给付。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128起刑附民案件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结案,采用的形式都是一次性终身赔偿,即把将来的多次赔偿一并计算,在现在做一次性赔偿,使这一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一次性赔偿完毕而即时消灭,而不论被害人的生命时间长短,只按照当地的平均寿命计算定。实践中大家普遍接受的是一次性终身赔偿方式。但一次性终身赔偿方式判决的刑附民案件执结率低,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判决的18起案件,执结1件,执结率仅为6%。

            二、刑附民案件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   

            1、现行法律规范主要针对民事案件

            《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解释》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案件确定的标准,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多数是交通肇事、雇主责任之类的案件。车主、雇主大多有经济能力,加上车险,被害人的损失基本能赔偿到位。

            2、无明确的法律规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到1997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关于刑事附带诉讼法律规定没有明显变化。目前,针对刑附民案件仅有的法律规定也只是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上述规定只涉及刑附民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赔偿范围问题,不涉及赔偿标准、共同犯罪赔偿责任等实体问题。

            3、先行法律规范存在不足

        目前刑附民案件依据《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解释》进行判决,一般数额都会很高,但案件的社会效果并不是太好。单纯的民事案件被告只承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刑附民案件被告人更重要的是还要承担严厉的刑事责໻。按《人身损害解释》规定判处,明显超出了绝大部分被告人的实际赔付能力。如杀人、伤害、抢劫致人死亡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数都不具备较高的赔偿能力。另一方面又使得被害方期望值过高,在可能调解中往往不愿让步,加大了调解的难度,对于几经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最后只能判决结案。但判决之后,被告人因被执行死刑或入狱服刑,判决赔偿内容通常无执行可能,被害人手中的判决书因无法兑现而变成一张白纸,从而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法律规定存在矛盾

            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不一致,如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规定“对于被害人因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最高院《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

            (二)共同犯罪被告人的赔偿责任缺乏标准

            实践中,许多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在案的共同犯罪人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各地法院做法迥异,有的法院判决在案的被告人全部承担,有的法院判决按份承担,有的法院缺席判决,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主要原因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如果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只能判决在案被告人全部承担,但共同犯罪中有主犯、从犯,有在案犯、不在案犯,被害人提起的损失如何承担缺乏统一标准。

            (三)定期金赔偿制度尚未推行

            实践中大家普遍接受的是一次性终身赔偿方式,而定期金的赔偿方式无论是审判人员还是当事人,都感到陌生。定期金赔偿是解决刑附民案件执行的一种好方法,但在我国法院中尚未推行起来。

            三、解决刑附民案件疑难问题之思考

            (一)确立刑附民案件的赔偿原则

            刑附民案件从本质上讲应有别于民事案件,笔者认为实践中审理刑附民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额赔偿原则  实行全额赔偿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实行全额赔偿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内在要求。附带民事诉讼无论是实体法、程序法,除非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均适用民事法律。因为民事法律中并无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的规定,损害赔偿无疑应当实行全额赔偿原则。但全额赔偿原则仅限于一般轻刑刑事案件。

            2、酌情赔偿原则  酌情赔偿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上,首先明确刑附民案件的受理范围。其次应将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区别开来,综ᐈ分析刑附民案件的事实、情节,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刑罚情况、被害人的过错等因素。特别是针对被告人被判死刑或重刑的案件,适用酌情原则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权益。

            3、双保护原则  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民事诉讼,审理刑附民案件既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也要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实践中在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依据法律事实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

            (二)确立刑附民案件的赔偿范围

            1、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笔者认为,在期待最高院出台相关的刑附民案件的司法解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出便于审判实务操作的赔偿标准。

            2、精神损害赔偿金

            目前,法律尽管没有明文规定刑附民案件被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大多数人认为刑事处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是公法对侵害公共秩序的调整,而精神损害赔偿是私法对侵害个人权利的调整。两者法律关系不一,不能相互代替。刑事犯罪作为最严重的侵权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所无法比拟的,从法律的公平精神出发,刑附民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理由:

            (1)、刑诉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诉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2)、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条确立的是侵犯人格权的精神赔偿制度。2004年5月1日最高院的《人身损害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精神赔偿的范围和依据。法律既然规定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可获得精神赔偿,那么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更应赔偿。比如侮辱、诽谤、强奸等犯罪给被害人的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还有故意杀人、抢劫、重伤、绑架等暴力性犯罪,无论是精神上还是身体上都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因此所引起精神损害更应赔偿。

            (3)、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不少国家也将精神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意大利刑法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可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提出赔偿要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精神上的损害,均应受理”。

            (4)、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刑罚情况、被害人的过错及精神利益的实际减损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三)、确立刑附民案件的赔偿标准

            关于刑附民案件的赔偿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坚持以“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为标准”。理由为:1、《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况判出赔偿经济损失。这里的“根据情况”包括被害人的实际情况,也包括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如罪行的轻重、被告人自身的赔偿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根据被告人的退赃情况来赔偿损失,退赔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要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财产可供赔偿,说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由此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赔偿应该以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2、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仍判决全额赔偿,实际上无法执行,有损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3、被告人被判刑罚后,人身自由被剥夺,服刑时不能再创造价值以供赔偿。

            第二种观点坚持以“全额赔偿标准”,理由:1、实行全额赔偿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所决定,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其本质是民事诉讼,民事赔偿遵守的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即全额赔偿;2、实行全额赔偿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内在要求,刑附民案件除适用刑事法律外,还应适用民事法律,民事法律中没有关于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的规定,《刑法》第36条“根据情况”指的是根据被害人的过错、遭受损失的情况,而不包括被告人有无赔偿能力。

            笔者认为,刑附民案件应确立“全额赔偿和兼顾赔偿能力的标准”,理由:刑附民案件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应适用民法和民诉法,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是全额赔偿的原则,即被害人遭受多少损失,法律规定就赔偿多少。一般情况下,被告人被判轻刑案件,且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如伤害、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案件,应适用全额赔偿的标准。但刑附民案件毕竟有别于民事案件,比如被告人被判死刑或重刑,赔偿能力确实有限,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实际的赔偿,就应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判,被害人的损失可借助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获得补偿,但这种赔偿仅限于被害人的直接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损失、丧葬费等。当许多国家已进入被害人时代,如果我们还是空㙽,甚至判决时不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就会造成现在这样,表面看起来是法律给当事人主持了公道,但实在的“胜利他什么都没感受到,只能陷入“无期的等待”。

            (四)明确共同犯罪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1、在案的被告人全部承担的弊端。判令在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被害人来说其损失得到了全部赔偿,其他共犯到案后,不应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种方法有弊端:一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如果在案的被告人无履行能力,判决时被害人得到全额赔偿,但只是一纸空文。二是在案被告人的民事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共同致害人对致害后果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在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余被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2、按份承担的弊端。违法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不在案的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未查清即到案之前,就决定由其按份承担赔偿责任,于法不合。按份承担在庭外调解时可采用,而判决时则不适用。

            3、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弊端。将不在案的被告人即所有的致害人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看似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却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项规定“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相矛盾。同时不在案的被告人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剥夺了其答辩、调解的权利,同时也不能真正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比如聚众斗殴案件,首要分子或主犯不在案,如果仅对到案的从犯判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明显不公平。

            笔者认为,共同犯罪被告人的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坚持以下的标准:

            1、实施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在逃,判决时可以判决在案的被告人赔偿全部损失,数人在案的可以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不在案的被告人不能缺席判决,因为不在案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经审判,对其犯罪行为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否承担责任不好确定。如果在逃的被告人到案,应通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判决到案的被告人对原来已判决的赔偿总额负连带责任。无论执行完毕与否,都应一并判决。

            2、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对损害结果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划分损害责任并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一般情况下主犯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份额,从犯应当承担较小赔偿份额,共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郭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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