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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得手后退赃,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范忠民、王强抢劫既遂案

          发布时间:2009-09-09 10:25:41


        案情:

            2007年11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范忠民、王强预谋抢劫,后被告人范忠民骑摩托车带被告人王强在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城大街寻找目标,二人在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一中转盘处遇见骑电动车回家的被害人秦磊和李艳霞,并尾随、超过秦、李二人后,二被告人在环东二路一中分校附近,将骑电动车的秦、李截住,被告人范忠民将电动车跺翻后,二被告人对秦、李二人进行殴打,被告人范忠民将秦磊的一部华立牌手机抢走,被告人王强将李艳霞的一个手机耳机抢走,期间被害人李艳霞一直大声呼救,后被告人范忠民在殴打李艳霞并强行掏其口袋时被李艳霞认出,二被告人随即停止抢劫,因害怕被害人报案,遂将抢得的手机和手机耳机当场归还给了被害人。被抢物品总价值302元。

        判决:

           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范忠民、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已劫得被害人财物,且已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抢劫行为已完成,之后被受害人认出,返还手机的行为不影响认定犯罪既遂的成立。二被告人辩称“在被害人认出后即停止犯罪,并将所抢财物归还被害人,属犯罪中止”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范忠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王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说法:

           本案审理中,对范忠民、王强的行为定为抢劫罪意见一致,但对其二人犯罪形态的认定,✉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应当定为抢劫既遂。范忠民、王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从被害人手中劫取走了一部手机和手机耳机,被害人对被劫走的财物已经失去了控制,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已经受到了侵害,其主要犯罪行为已完成,之后对另外的财物的抢劫是否成功不影响对这一部分行为的犯罪定性,因此应认定为抢劫犯罪的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的持续反抗——大声呼救、趴下身体不让掏其口袋及意外的认出犯罪行为人范忠民,都属于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其犯罪行为不能继续进行,犯罪目的不能得逞,抢走的赃物因害怕报案而不得不当场退还,故只能认定为抢劫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因考虑到被被害人认出等,自动有效的放弃了继续犯罪、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现场主动退赃,属于明显的犯罪中止状态。

            本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犯罪行为发展的各个阶段分析,范忠民、王强的行为只能是犯罪既遂。首先谈一下什么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分析本案中犯罪行为人的整个犯罪过程,是一个持续抢劫犯罪的过程,可具体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范忠民、王强当场从二被害人手中劫取走了一部手机和手机耳机,是一个很明显的抢劫完成状态,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然后看第二个阶段——王强因被害人李艳霞一直大声呼救和反抗而不能得逞,范忠民就走过去将王强换回对李艳霞继续实施暴力殴打进行抢劫,但因被害人的持续反抗和阻挡也一时不能得逞,如果犯罪行为到此为止,那么,这第二阶段(仅指此第二阶段的前段行为)的行为可定为犯罪未遂,而实际上,被害人李艳霞意外的认出了范忠民,范忠民在确定是过去的工友之后才停止了殴打和抢劫行为,然后为了避免被害人报案才退回了以抢劫到手的手机和手机耳机,此第二阶段的后段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整个第二阶段可表述为从犯罪未遂到犯罪中止的转化,从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变化过程和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结果来看,只能确定为犯罪中止。然后再分析本案的全过程,是部分抢劫犯罪既遂,和之后的部分抢劫犯罪中止的结合。至于以后的处理,实践中常采用以下简单的方法,对同一犯罪的既遂部分,照常定罪量刑,同时有未遂情节的,᯹其未遂部分,比照既遂犯从轻和减轻处罚,同时有中止情节的,对其中止部分,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另外,法学理论上也有公认的重罪吸收轻罪、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处罚原则。因此,对本案应当定性为抢劫既遂。

           第二,因为抢劫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所以,部分司法解释将抢劫致人轻伤以上的,即使未抢到财物,也定性为抢劫既遂。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对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法学理论界有争议观点认为“入户抢劫”不存在未遂状态,因为“入户”本身就严重侵犯了抢劫罪立法所要保护的的一个主要客体。上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和理论界的争议观点突破了原来的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判断既遂未遂的唯一标准,是一种学术、立法的进步。而本案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从始到终,对财物的侵害是部分既遂和部分中止,而对于劫取财物的部分既遂行为和事后的现场退赃行为之间,有一个时间段的间隔,存在着一段抢劫犯罪未遂至中止(被害人强力反抗、认出犯罪行为人、停止犯罪、退赃)的过程,故部分抢劫犯罪中止的停止犯罪和对前一段抢劫行为的事后退赃不影响对前段主要抢劫既遂犯罪行为的认定。

           第三,抢劫既遂和盗窃既遂的区别来看,本案属于抢劫既遂。盗窃既遂要求行为人携带赃物离开现场,或者说所盗财物已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但抢劫既遂表现为当场劫取财物,即只要行为人在现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从被害人控制下劫取了财物,实现了现场财物的转移,就构成抢劫既遂。

        责任编辑:张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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