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2008年元月承包村里一块荒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费后对以后的承包费不予再交。为此,现村委会将李刚诉至法院周庄法庭,但在法庭上李刚拿出了前任村委出据的拆抵承包费的“补充协议”作为不交承包费的证据。日前,河南省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法院周庄法庭作出判决,认定李刚补充协议无效。现任村委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2008年元月1日,李刚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一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刚承包村里荒地11亩用于材料加工场房使用,承包费每亩1000元,承包地上的旧日光大棚, 李刚一次性购买承包地上的5座旧日光大棚,每座5000元,合款25000元。李某缴纳2008年承包费后未再缴纳承包费,并在承包地种植农作物至今。2013年李刚村新任村委会将李刚诉至法院请求李刚支付2012年承包费11000元。 。
李刚到庭应诉时,拿出一份与上一届村委会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李刚准备投资建厂,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缴纳了11000元承包款,但村委会未履行腾空土地的义务,承包地上仍旧建有日光大棚,因为地上的农作物影响李某建厂,给李某造成损失,同时拆除大棚需要费用,后与村委签订补充协议用2008年缴纳的承包费、旧大棚款共计36000元顶扣以后的承包费,故被告不欠村委会2012年承包费,请求判决驳回村委会起诉。
村委会认为,承包地上的旧日光大棚李刚已经以每个5000元价格购买,李某至今未在承包地上建厂,而是一直种植农作物至今,承包土地应缴纳承包费,李某与上一届村委会主任所签订补充协议损害村集体利益,村委会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刚虽以建厂为名承包村集体土地,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未改变土地用途,一直种植农作物至今,李刚与村委会之间存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李刚仅仅交了当年的承包费后以剩余的十九年的数十万元承包费抵消其拆除日光大棚和建厂损失,该补充协议损害村集体利益,新一届村委会不予认可,且协议是在新一届村委会于2008年3月23日开始履行村委工作后,由上一届村委会主任于2008年3月30日起草并签订,该补充协议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上应认定为无效协议。李刚应按合同约定向村委会支付承包费,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村委会请求李某支付2012年的11000元承包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