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审计署网站消息,审计署6月24日公布2012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检查结果。根据审计结果,本次检查审计署本级及所属京津冀办、沈阳办和外资中心等3个单位。检查出预算执行中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446.87万元,全部为当年问题;其他财政收支方面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1957.43万元。
审计署因其不断发起的“审计风暴”在坊间树立了“不畏权贵、铁面无私”的形象,此次敢于 “自揭家丑”,再次获得了赞誉声无数。群众无不殷切希望更多的国家机关向审计署学习,敢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
自我监督固然值得赞扬,但终究不是长效、可靠的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制度设计者们似乎忽视了一个问题:谁来审计审计署?审计署也是国家机关,同样需要被审计。如果审计署不被审计,在审计其它国家机关时,怎么能挺直腰板?
审计署为了树立公信力,一直依其独立、专业、严谨的素养进行自我监督,2011年时,审计署就公布了被认为部委中最详尽的“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情况。此次审计署更进一步,将自我审计委托给外部:据报道,2013年3月至4月,审计署经监察部同意,委托驻署监察局牵头,由中央统战部推荐、审计署聘任特约审计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检查组,对审计署2012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审计署本级及所属京津冀特派办、沈阳特派办和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等3个单位,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检查。
审计署之所以能够掀起一轮又一轮振聋发聩的审计风暴,正是依赖其独立性,因而监督审计署不能只靠自我道德约束,构建独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才是建立一个廉洁、公正、令人服膺的审计署的不二法门。
曾有人提出,可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参照监督法院和检察院的方式来履行对审计部门的监督。笔者认为,此项建议不论从制度逻辑上抑或可操作性方面均由硬伤:一是之所以法院、检察院由人大监督,其逻辑基础是制度设计上法院院长或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法院、检察院对人大负责。宪法同时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单独对人大负责,不合制度逻辑;二是开了人大监督审计署的口子,其它事项也可以纳入人大监督,这样会稀释和虚化人大监督,全部监督等于全不监督。
笔者认为,更合理、有效的方案是将审计署的审计工作“外包”,交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审计结果。此项举措的好处在于一是因其唯一而不泛化,现实中阻力较小而更具可操作性;二是在全局上看,其它国家机关对审计署审计也是一种内部审计,而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无疑更具有外部监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