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院务公开

        关于印发《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及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8 18:02:11


        各乡镇、小营工贸区、县委各委部、县直各单位:

             现将《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及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委政法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及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为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政法委、省综合委关于完善基层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诉调对接”工作基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法委牵头、综治办协调、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要求,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健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机制、协调机制、管理机制和考评机制,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基本原则

            1.合法自愿原则。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过程、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应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坚持公正高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解矛盾纠纷,提供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便民利民原则。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把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维护群众权益作为诉调对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确保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操作,为群众解决纠纷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

            3.司法保障原则。各级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县法院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确认法律效力,赋予强制执行力,保障调解协议切实履行。

            (四)调解范围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2.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3.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典当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合同纠纷;

            5.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雇员及义务帮工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

            6.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纠纷。

            二、“诉调对接”机构和人员选聘

           (一)机构设置

            1.在人民法院成立“诉调对接中心”(与诉前调解中心合署办公),并在立案大厅内设置“诉调对接中心”接待窗口;在人民法庭、镇(办)、公安调解室、其他调解组织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通过“中心、窗口、工作站、联络点”这一协调配合模式,使诉讼和非诉讼实现无缝对接,诉调对接工作在我县全覆盖,有效促进案件分流。

            2.其他调解组织包括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人民法院聘请的特邀调解员。

            3.在镇(办)、公安调解室、其他调解组织设立的“诉调对接工作站”(全称“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站”)标牌由县委政法委统一制作发放。

            (二)人员选聘及管理

            1.从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人民陪审员、社区网格长、住宅小区楼院长、人民调解员、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社会团队、法律志愿者、社会贤达人士或者其他具备调解员资格和能力的公民中选聘产生特邀调解员。

        特邀调解员根据驻所分为常驻法院特邀调解员和派驻在人民法庭、镇(办)、公安调解室、其他调解组织的特邀调解员。

            2.特邀调解员的录用本着“县委政法委牵头、法院主导、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的原则,经各部门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通过资格审查及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后,报县委政法委审批备案后,统一核发聘书,予以聘用。

           (1)法院常驻特邀调解员由县法院发放上岗证,诉调对接中心负责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考核,每月根据其出勤情况、调解数量、调解成功率及所调解案件的难易程度,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岗位补贴及奖励。

           (2)驻镇(办)特邀调解员由所在镇(办)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其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考核、岗位补贴及奖励发放。

           (3)驻公安调解室特邀调解员由县司法局负责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考核、岗位补贴及奖励发放。

            (三)特邀调解员的培训

            特邀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县法院和县司法局要有计划地对特邀调解员进行培训,培训期问的学习成绩和鉴定结论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新聘用的特邀调解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集中进行。

            (四)特邀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1.按照“诉调对接”相关制度要求规范流转案件,及时受理调处;

            2.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和调解卷宗;

            3.服从进驻单位的日常管理,遵守进驻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保密职责,完成进驻单位安排的调解任务;

            4.及时向委派单位反馈矛盾纠纷信息,总结典型案例材料;

            5.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派驻单位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6.通过纠纷调处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诉调对接”工作流程

            (一)登记申请

             1.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以外,立案人员应当进行释明,当事人均同意选择诉前调解机制解决纠纷的,立案部门应当进行预立案登记,并指引当事人前往“诉调对接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当事人同意通过诉前调解机制解决纠纷的,应当填写《调解申请表》,“诉调对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纠纷发生地、案件性质、当事人住所地等情况,引导当事人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调解:

            (1)由驻“诉调对接中心”的专职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由在各镇(办)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设立的“诉调对接工作站”组织进行调解;

            (3)由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未能选定或共同要求法院予以确定的,"诉调对接中心"工作人员可自行确定。

             3.进行诉中调解或协助调解时对调解方式的选择参照上述程序,以业务庭名义出具申请,由庭室负责人签名后交"诉调对接中心”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二)移送交接

             1. “诉调对接中心”决定委托“诉调对接工作站”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调解函》和当事人起诉材料一并移送。

             2. “诉调对接工作站”或其他调解组织应当在接到《委派调解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调解工作,成立联合调解小组,组长应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或县法院调解中心特邀专职调解员担任,并负责对调解过程、调解结果把关,确保合法、合规。

             3.调解过程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并由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4.诉前调解的期限为三十天,自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表》之日起计算,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三)调解处理

             1.经调解当事人要求撤回起诉的,调解员应当填写《撤诉登记表》,由当事人和调解员在登记表上签名后将相关起诉材料和调解材料及《撤诉登记表》移送“诉调对接中心”备案登记。

             2.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受托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调解员共同签名确认,并加盖相关调解组织印章,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法院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民事调解书。

        受托调解组织应填写《委托调解复函》,并将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材料移送“诉调对接中心”备案登记。

             3.经调解达成协议,需要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由“诉调对接中心”(法庭)负责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并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4.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拖延、进行虚假诉讼和需要法院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情形的,受托调解组织应当填写《委托调解复函》,注明原因,将相关起诉材料和调解材料退回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备案登记,终止调解。

        当事人要求继续诉讼的,"诉调对接中心"将相关起诉材料和调解材料移送立案部门登记立案。

              (四)调解费用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人民法院聘请的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委派进行的调解,不收取费用。

              四、“诉调对接”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通报“诉调对接工作室”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对策,指导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二)统计台账制度

              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统计台账,如实统计诉调对接工作数据,“诉调对接中心”及各“诉调对接工作室”按月将相关数据报送县矛盾纠纷化解中心统一汇总,全面掌握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

             (三)跟踪回访制度

              对于适用诉调对接机制办结的案件,相关调解组织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会同县法院(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听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教育疏导跟进工作。

              (四)特邀调解员入选人民陪审员制度

              县法院应当注重在特邀调解员队伍中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尽可能将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选聘为人民陪审员;

               (五)考核制度

              县矛盾纠纷化解中心、县法院与县司法局分别将指导人民调解及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列入各自工作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包括调解工作绩效、群众满意度以及遵守调解工作纪律等情况。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联合表彰和奖励。

               (六)与涉诉信访工作对接制度

              县矛盾纠纷化解中心、县法院和县司法局之间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日常联络机制,对可能引发诉讼和上访的涉诉信访或群体性纠纷、重点人员要及时掌握其诉求和动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配合做好罢访和稳控工作。

               五、“诉调对接”工作要求

              (一)强化“诉调对接”工作保障

             1.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由县法院直接领导、管理,提供单独办公用房,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档案柜、空调等必备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安装监控系统。

             2.将“诉调对接工作室”运行经费、特邀调解员工资报酬和个案补贴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费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地方,要多方筹措,确保经费保障。

             3.加大个案补贴的推进力度,努力提高特邀调解员的待遇,激发调解人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营造“诉调对接”工作氛围

             1.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大力宣传“诉调对接”机制,提高“诉调对接”的社会知晓度;

             2.要注重发掘、大力推广“诉调对接”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在"诉调对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形成典型示范效应;

             3.不断强化调解人员的职业尊荣感,激发工作热情,努力为“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提升调解人员综合素质

             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县法院与县司法局积极组织协商建立业务指导与培训交流机制,定期通过集中学习、座谈研讨、以案说法、联合调解、邀请参加庭审旁听等形式,对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行业调解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调解技巧的指导和培训,大力提高调解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纠纷调解技能。

        责任编辑:综合办    


        关闭窗口

        您是第 5225133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