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到来,大街上到处可以看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自行车穿梭的身影,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原告吴某下班步行回家,被告范某(13岁)骑电动车载同学从身后将其撞倒,被告及同学均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被告负全责。原告去医院检查显示:左侧跟骨、距骨挫裂伤,左踝关节有积液,造成活动受限。住院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都拒绝沟通,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及其父母三人诉至法院。经民庭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000元,于2022年6月底之前付清;双方就此事故再无纠纷。
被告范某(12岁)骑电动车逆向行驶时,与正常骑电动车的原告王某相撞,造成原告右侧髌骨骨挫裂伤,右膝软组织损伤等,事故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父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8066.8元、营养费300元,共计8366.8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按判决自动履行了义务。
被告张某(15岁)骑自行车左转弯逆行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薛某相撞,致使原告多处受伤。花费医疗费150000余元,该事故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经诉前鉴定,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原告椎体骨折伴颈髓损伤四肢瘫评为一级残疾,原告护理期建议至定残后3年,营养期定为300日。原告请求365登录平台_365体育平台bet下载入口_义乌365医保电话号码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方赔偿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1026244.39元。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猎奇心强,辨认与控制能力较弱,缺乏基本的驾驶常识与技能,很多孩子驾驶电动车车速快,在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突发状况,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处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为了孩子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请家长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制止孩子的危险驾驶行为。“一盔一带”交通机制对保护生命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希望大家都能遵守。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