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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情欠条”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6-08-26 10:15:13


            【案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乔某某自初中时相识,自高中起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同居。对二人关系,原告父母并不赞同。原告诉称:被告以做生意为名,向其陆续借款50万元。2012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示欠条,经多次追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0万元。被告称:当时因喝酒并想维持恋爱关系,所以才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不承认借款事实。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除提供一份欠条外,对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事实并没有充分证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认知,而且自己确实向对方借过款项,其自愿出具欠条,表明其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对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仅凭欠条和原告缺乏其它证据条件下机械作出判决,应当考虑各种因素,达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和彰显法律惩戒功能的有机统一。

            【说法】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欠条的产生原因来看: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在该案中,原被告之间欠条产生归结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原告对被告生意上的帮助,真实产生借款关系;二是从借款背景考虑,存在签订“激情欠条”的主观条件。在这种原因之下,欠条的数额部分无效。

            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待“激情欠条”,应当结合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的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决本案的借贷事实是否已经真实发生,既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达到惩戒随意创设债务过激行为人的效果,维护正常的借贷关系。

        责任编辑:李丹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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