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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解读《反家暴法》:软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发布时间:2016-03-01 15:52:00


            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

            据宝丰法院赵庄法庭、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庭长叶鹏介绍:过去《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实施,许多赡养案件、离婚案件、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和家庭纠纷案件,在审理中发现的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因没有造成肉体伤害后果,在案件审理中也很难得到相对应的权利救济。

            例如:87岁的独居老人和某,因车祸造成生活不能自理,三个子女因宅基地和土地流转租金分配等问题产生矛盾,长子和次子不仅不再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还常常恶语相向、恐吓咒骂。2014年11月,贫病交加的和某将这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支付赡养费和后续治疗费用。但当时因为他们对老人所实施的辱骂、恐吓等行为因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便难以对其进行制裁。在法官和乡村干部的斡旋调解下,该案虽已调解,但在基层农村造成的恶劣影响却难以挽回。

            不过,这种精神暴力难以被判定为“家庭暴力”的现象将从今天起改变。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在证据认定方面,除证人证言和法医鉴定之外,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和公安部门处警记录也可作为家暴的证据,使得家暴行为的认定更加的清晰和简便。

            同时,反家暴法明确了人身保护令适用的时机、场合与范围,对家暴受害者的权利救济有了新的渠道。从此,家暴的定义不再模糊,保护范围更广,证人顾虑更少,类似案件将会越来越少。

            叶鹏建议:家庭暴力受害人增强搜集证据的意识。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可要求施暴者写书面悔过与保证或进行录音录像。如当事人之间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单位求助。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审理后符合条件的将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对受暴人进行保护。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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