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法院对近两年来尤其是自今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的“诉调对接”工作进行调研后,发现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存在问题:一是适用案件范围依然较窄,且类型单一。实践中,受一些因素影响,基层法院“诉调对接”适用案件比例仍然不高,不及案件受理总数的5%;案件类型单一,基层法院立案庭委托调解案件中绝大多数为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较少,刑事(自诉)、行政案件则几乎没有。二是物质保障有待加强。由于受地方经济制约,“诉调对接”工作经费支出难以得到保证,对聘请的调解人员每月300元补助,而且不能及时到位,且工作考评和激励机制得不到完善等,极大挫伤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调解负面影响凸显。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随着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委托调解案件相应增多,再加上调解组织人员业务素质、工作经验良莠不齐,力量不强等因素,致使部分案件积压或调解延时,案件久拖未决耽搁审限,严重影响当事人及时维权。
为此,舞钢市法院建议:一要加大调研工作力度。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调研座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研讨,使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案件性质等适度拓展“诉调对接”工作受案范围,进一步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要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完善“诉调对接”工作专项资金拨付机制,保障其经费开支及人员工资待遇,同时其考核评价与奖惩激励机制,充分挖掘调解人员的自觉性和能动性,促进工作取得更大实效。三要完善法院与人民调解的程序性衔接机制。一方面通过业务指导衔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以会代训、以案说法、旁听庭审等方式,实现双方业务沟通,提升调解人员业务素质,增强调解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另一方面通过具体案件衔接,对于诉讼案件通过请进来和转出去的方式实现衔接,以便案件及时调解,若调解未果,及时转入诉讼程序,避免拖延审限。四要重新审视调解价值。法院不仅要认识到诉讼制度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还要充分利用调解这一“第一道防线”,重视“诉调对接”工作,但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利,努力实现法院判决与诉讼外调解的平衡与并重,最大限度实现其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