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欠钱不还的被执行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月23日,卫东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赵某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赵某向张某借款44万元,并用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一房屋作抵押。后张某多次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赵某迟迟不予还款。张某将赵某诉至卫东区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赵某在江苏省苏州市某物业保安公司工作,每月有固定收入而拒不履行法院确定的还款义务,而且故意隐藏财产,导致执行工作严重受阻,赵某也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两次被法院司法拘留。
2016年10月12日,张某向卫东区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立案后,赵某积极筹措资金,主动与张某联系协商还款事宜,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对赵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卫东区法院认为,赵某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生效后,故意隐藏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赵某辩称自己务工期间的收入仅能维持自己生活而没有能力还款,经查,赵某在外务工期间,就有稳定的收入,期间工资甚至达到4000元以上而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系躲避法院执行,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赵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亦得到张某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