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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淅川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规范

        淅法〔2019〕123号

        发布时间:2021-04-12 10:58:53


            诉讼服务中心是淅川县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是人民群众表达诉讼需求、开展诉讼活动、实践司法公正的重要场所。诉讼服务大厅设立有导诉台、自助诉讼服务区、便民服务区、诉讼服务综合柜台(设立不同服务窗口)、律师工作室、诉调对接和多元化解工作室、信访接待室、司法技术室、速裁室等。为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中心“两个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对外服务诉讼群众、对内服务审判工作”,现就诉讼服务中心各工作岗位分别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章 导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  导诉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为有需求的当事人作合理的诉讼指导,释明相关法律,告知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提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使当事人获得程序上的指引和法律上的帮助,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一项便民制度。

            导诉以亲民、便民为原则,对来访的当事人热心接待、耐心解答,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导诉应遵循依法、中立、适度的原则,只能作诉讼程序的引导和相关法律的释明,不得为当事人预测诉讼结果,不得涉及对事实和法律的评判。

            第二条  导诉员的具体职责:导诉导访、案件查询、诉讼指导;法律程序等问题的咨询答复;辅导当事人拟写起诉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诉状格式、复印证件等服务;保证便民设施用品,如:老花眼镜、书写笔、饮水机、休息椅等的正常使用;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查询、阅卷服务。

            第三条  具体操作规程:

            (一)对来访人先由导诉员负责接待,根据来访人的不同需求进行分流引导。

            (二)对来院咨询立案的当事人,涉及相邻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赡养费纠纷、抚育费等纠纷建议其先到住所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调解不成的再将起诉材料递交到法院;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纠纷引导其到律师工作室咨询律师,准备好起诉材料再递交到法院。

            (三)对已准备好立案材料来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当事人,引导其到综合服务柜台民商事、刑事、行政立案窗口。

            (四)对前来递交证据材料、上诉状、领取传票、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告知其案件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如遇承办人正在开庭或外出调查无法联系等情形,引导其到综合服务柜台的材料转接窗口。

            (五)对前来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就拟写执行申请书、执行收费、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执行风险等告知后引导其至综合服务柜台的执行立案窗口。

            (六)对前来办理交费、退款手续的当事人,引导其到综合服务柜台的收费窗口。

            (七)对不服判决,需要有关法官答疑释理的当事人,以及前来信访、投诉、要求院长接待的当事人,在耐心了解情况和掌握当事人诉求的情况下,将其引导至信访接待室,由信访工作人员按照我院相关规定予以接待、安排;对当事人来电、来院查询案件立案、审理、执行情况的,在不泄露审判秘密等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及时提供案件是否已经受理、案件审理及执行所处的阶段等基本信息。

            (八)导诉员存有疑虑的事项,应及时请示中心负责人,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诿、拒绝;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导诉人员要耐心解释,并告知其到相关部门处理。

            (九)导诉台建立导诉台帐,记录解答咨询与诉讼指导的明细情况。

            (十)导诉员在上班时间应按照规定规范着装,保持仪表整洁。

            第二章  立案工作制度

            第四条  立案工作是案件正式进入审判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主要包括及时接收、审查起诉材料,审核登记立案以及根据案件繁简、风险初判、分类处置等工作。

            立案要以亲民、便民为原则,对待来院当事人热心接待、耐心解答,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第五条  立案人员的具体职责:

            (一)立案审查、登记及受理。

            1.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登记立案;

            2.宣告失踪、公示催告、支付令、司法确认等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登记立案;

            3.非诉保全案件的登记立案

            4.诉前调解案件的登记立案;

            5.财产保全审查及查控;

            6.立案信息报送;

            7.网上立案。

            (二)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及时将案件转分给承办法官。

            第六条  具体操作规程:

            (一)立案人员负责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诉讼材料后七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立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引导其到司法局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对其他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场受理,诉讼材料未齐全的案件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对不属法院主管的案件,一般不予立案,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解决;对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由负责跨域立案的工作人员协作立案到管辖法院;案件有重大舆情的、涉及地方政府的、重大民生的、地方重要企业的需经合议庭讨论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立民调号,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几类纠纷:

            1.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2.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合伙协议、劳务(雇佣)合同、服务合同等债权纠纷;

            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等;

            5.涉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纠纷;

            6.其他适合先行调解的纠纷。

            但下列案件除外:

            1.原告明确拒绝调解的纠纷;

            2.争议标的在30万以上的纠纷或者原、被告中有一方及以上在外地的纠纷;

            3.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的纠纷;

            4.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或者原、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被监禁的纠纷;

            5.起诉时原告申请保全或评估、鉴定的纠纷;

            6.其他案情复杂,确实不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

            第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明显需要提供评估、鉴定等证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由速裁法官质证后,交司法技术室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即行立案。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一)人身损害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第八条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有风险等级或者明显滥用诉权等情形,法院不宜受理或暂不宜受理、需另行或者联动协调处置的起诉,立民调字号。

            第九条  审核决定立案后,依据繁简+随机+均衡+专业审判进行分案,确保所立案件于次日上午移送各审判业务庭和审判团队。

            第三章  诉前调解、多元化解工作制度

            第十条  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和多元化解工作室负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立案调解和诉调对接的受理、办理以及与调解人员、调解组织的对接工作。

            第十一条  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立案人员应先行征求起诉人的意见,起诉人同意调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后立案人员将案件转至诉调对接和多元化解工作室中的特邀调解员、法院专职调解员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经释明后,仍坚持不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第十二条  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立案人员应于登记后在案件卷宗内放置一份《诉前调解告知书》,将案件移送至诉调对接和多元化解工作室。中心人员应当对委托诉前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受委托调解人员或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受委托调解人员或组织告知本院备案后,可以继续调解。延长调解次数一般为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7日。

            第十四条  受委托调解人员或组织应当在调解终结后3日内,根据不同的调解结果分别向立案窗口随案移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立案人员收到受委托调解人员或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后,应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以及本院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形在3日内分别处理:

            (一)不要求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后即时结案;

            (二)要求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立案并及时审査,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立案并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确认决定书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十六条  经诉前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立案时减半收取诉讼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调解规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章  材料转接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材料转接是指对本院审判、执行、申诉复查等各阶段,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本院递交的,以及在本院向当事人或代理人代为送达的诉讼材料由专门的材料转接窗口进行收转,但起诉状副本、传票、裁判文书等应当由审判业务庭、审判团队直接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宣判、送达。

            材料转接实行对外一站式服务,对内规范化转接的原则。

            第十九条  材料转接员的具体职责:

            (一)材料收转;

            (二)保全送达案件案卷的管理与移交。

            (三)将立案后的民商事案件材料转承集中送达中心。

            第二十条  具体操作规程: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材料转接窗口递交诉讼材料,应当填写《诉讼材料收转清单》,写明案号、收件(部门)人、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递交(部门)人、递交日期、联系电话等内容,并提交递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转接窗口接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诉讼材料应完成下列手续:

            1.核对收取的材料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诉讼材料收转清单》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

            2.在《诉讼材料收转清单》下方的转接人和转接日期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一份交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3.材料转接人根据《诉讼材料收转清单》编号及时填制《材料收转台账》。

            4.根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递交要求和诉讼材料的内容确定诉讼材料的归属部门,将诉讼材料放入该部门资料箱内,当天通知相关庭室、审判团队到立案大厅领取,并由收件人在《材料收转台账》上的签收(部门)人和签收日期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三)各部门通过材料转接窗口在本院内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诉讼材料,应完成下列手续:

            1.填写需送达诉讼材料的送达回证。

            2.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材料转接窗口领取诉讼材料。

            3.填制《材料转交台账》。

            4.材料转接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收取的材料与送达回证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并在《材料转交台账》上签字。

            (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材料转接窗口领取诉讼材料,应完成下列手续:

            1.向材料转接窗口工作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如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受当事人委托前来领取诉讼材料的,则应同时出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在送达回证和《材料转交台账》上的签收人和收件日期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填写联系电话。

            (五)材料转接窗口工作人员将诉讼材料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完成下列手续:

            1.核对前来领取诉讼材料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

            2.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签收后的送达回证等放入发件部门的材料箱内。

            3.于当日由相关庭室内勤到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并签收。

            第二十一条  立案人员在立案当日将民商事案件的卷宗材料移交材料转接员,由材料转接员在集中送达台账上登记后次日转交集中送达中心。

            第五章  集中鉴定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集中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是指在案件起诉之前、审理过程中,集中委托专门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等活动。司法鉴定工作坚持程序公开、公正、公平。为群众服务,为审判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司法技术室职责:负责集中统一办理对外委托工作,负责集中对外委托工作中的程序性工作,如评估基准日、证据材料的质证与采纳、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

            第二十四条  操作规范:

            (一)各审判庭决定鉴定、审计、评估的案件,应当在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移送表上写明案件名称、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简要案情、委托事项、鉴定目的和要求,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及庭领导签署意见后,移送部门加盖章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到本院司法技术室。

            (二)移送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案件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三)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卷宗材料包括:

            1.立案信息表复印件;

            2.诉状;

            3.答辩状;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书;

            6.当事人申请书。

            (四)经过法庭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五)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

            (六)既往鉴定、审计、评估的文书;

            (七)相关当事人的详细通讯地址、联系方法;

            (八)移送部门认为需要移送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司法技术室接收移送的案件,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司法技术室负责人,查验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听取主办法官介绍案情及委托事项要求;

            (三)审查、核对移送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要求;

            (四)对符合收案条件的,司法技术室负责人在案件移送表上签名并加盖诉讼服务中心印章,案件移送表由司法技术室和移送部门各留一份备查;

            (五)司法技术室收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移送案件部门主办法官应在决定移送案件前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向中介机构交纳鉴定或评估、审计等费用,明确指定交纳期限,告知申请人到司法技术室预交费用,并将告知笔录一并移交司法技术室。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交纳的,案件不应移送司法技术室。

            第二十七条  司法技术室收案后,应严格按照上级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八条  司法技术室工作人员在对外委托司法辅助的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漏审判秘密的;

            (二)强迫当事人选择指定机构的;

            (三)与受委托机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接受当事人或受委托机构的吃请、钱、物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移送部门应慎重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 应开庭质证,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合议庭决定,报主管院长审核,办理重新鉴定移送手续。

            第三十条  案件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应当预付鉴定人出庭的差旅费用,移送部门应当提前向司法技术室提出, 司法技术室应及时与鉴定机构联系安排出庭事宜,并将联系情况告知移送部门。

            第六章 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涉诉信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案外人等(以下简称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12368热线电话、来访等形式,针对我院审判、执行的行为或结果,向我院或有关机关表达诉求,对违法违纪的投诉,提出工作建议,要求我院处理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涉诉信访的办理,坚持“谁审判(执行)、谁主管”及“承办人、庭(局)长、院领导分级负责制”,以“疏导教育”与“依法办理”相结合、“程序内处理”与“程序外解决”相结合为工作原则,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目标要求。

            第三十三条  信访接待室工作职责:负责涉诉信访的日常接待、登记、交办、督办、协调、考核等工作;并按月报的形式,就涉诉信访的类型、数量、办理结果、重复信访等情况作出通报;对信访案件进行信息录入、建档。

            第三十四条  信访接待室以拆阅来信、接听来电、处理网上信访、窗口接待等方式,了解和掌握信访人的诉求,对涉诉信访事项应按照诉访分离、分类办理原则,对涉诉信访分类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接待室在日常接待时,应要求信访人提供有效证件、联系方式、耐心询问信访缘由,并做好记录。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需要业务庭配合化解的,应当即时与所涉业务庭联系共同化解。

            第三十六条  信访接待室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根据接访所记载情况,填写《庭(局)长接访交办单》,2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业务庭对涉诉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相关业务庭应在5个工作日进行接访化解,并在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庭(局)长接访反馈单》,同时并将反馈单、接访等材料反馈信访接待室备案,逾期信访接待室将进行催办,业务庭自接到催办后5个工作日内仍无反馈的,由信访接待室转分管院领导督办。

            第三十七条  院办公室、各业务庭、审判团队收到上级领导机关及本院院长督办、交办、转办的信访件,应向信访接待室备案,以便本院对信访人多头投诉信访件统一处理。办理材料报送后,亦应向信访接待室备案,以便信访接待室掌握办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直接给监察部门写信或上级监察部门转交转办的信访件,由监察部门直接办理,并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经信访接待,坚持要向监察部门反映投诉的,由信访接待室通知监察部门派人现场接待,监察部门经甄别,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由监察部门做好信访件的办理和答复工作;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监察部门应配合信访接待室做好信访人的释明工作。

            信访接待室收到的反映我院案件审判、执行中有关工作作风、纪律或违法违纪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检举、控告、申诉类信访件(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12368热线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我院提出)需向监察部门移送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请院长决定是否移交监察部门办理。

            信访接待室与监察部门对信访件性质认识不一致,产生分歧的,各自报分管院领导协商确定是否移送,协商不成的,由院长决定。

            信访接待室和监察部门各指定专人就信访件移送问题进行对接,建立移送台帐,完善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初信初访的信访人要求分管院领导接待的,除特殊情况即时安排外,一般由信访接待室接访化解,或转交相关业务庭由庭(局)长接访;庭(局)长认为确需报请分管院领导接待的,可以直接报请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预约接访。对于初信初访庭(局)长未能化解的案件,分管院领导原则上应安排接访一次。

            第四十条  重信重访即相关业务庭的庭(局)长、分管院领导均已接待处理过但信访人仍不满意的,信访人继续申请分管院领导接待的,由信访接待室根据信访人要求填写《院领导接访申请单》,并报请院领导决定是否接访。

            第四十一条  赴省市越级访、进京访等重点交办的信访人,分管院领导应安排预约接访。

            第四十二条 信访人坚持要求院领导接待的,相关部门应要求信访人填写《院领导接访申请单》,及时报请院领导安排接待。

            院领导接待应当善始善终,一次接待信访人不满意的,仍应继续接待;接待院领导认为确有必要更换接待院领导的,可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更换接待院领导。

            对要求院领导接待但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孕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信访人,可视情况安排人员上门接访。

            第四十三条  信访接待室将需报请院领导接待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送交院领导,并依照院领导确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联系信访人按约到场;院领导接谈完毕后,信访接待室应按照院领导要求进行跟踪督办。

            第四十四条  业务庭按照院领导批示要求办理完毕信访事项后,应向作出批办意见的院领导汇报。如果是正在审理的案件,将相关信访处理材料装订入内卷;如果是已结的案件,也应制作相应的信访卷宗留档。业务庭应在办结后2日内将反馈单、接访等材料反馈到信访接待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建立信访快报制度。对本院信访接待中发现的和发生的集体访、群体性事件或矛盾尖锐突出的重大信访事项,信访接待室要以信访快报形式,当日速报院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供领导及时决策和处理,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第四十六条  对已多次信访,承办人、庭(局)长、分管院领导多次接访未能息诉停访的信访人,且涉及对我院已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不服的,经业务庭初步评查认为原裁判可能存在错误,应移送进行再审审查;对案件确有瑕疵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业务庭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争取信访人理解;对反映执行不力的,业务庭应当强化执行工作力度,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审判或执行没有瑕疵,但信访人确有实际生活困难的,采取必要的司法救助,或商请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社会、经济救助等措施,尽力帮助解决困难,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若信访人的救济权利已充分行使,反映的问题依法律与政策得到公正处理后,仍反复申诉信访、缠访闹访的,由信访接待室统一上报市法院启动信访终结程序;对信访人无理缠访闹访、进京非正常上访的,由业务庭配合信访接待室及时固定证据,报相关分管院领导予以依法处理。

            第七章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收费、救助服务窗口负责受理诉讼费收退、减免缓、刑事被害人救助、执行救助等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交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下列情况司法救助转由相关部门办理:

            (一)立案时当事人提出诉讼费用减免缓的,由诉讼服务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本院涉诉信访人提出司法救助书面申请和息诉罢访承诺书后,转由信访接待室及时办理。

            (三)刑事被害人救助由承办该案的业务部门及时办理。

            (四)执行救助由执行局及时办理。

            第四十九条  司法救助的对象应当限于生活困难的以下人员:

            (一)本院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费用减免缓申请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本院刑事案件被害人;

            (三)本院执行案件申请人;

            (四)本院涉诉信访人;

            (五)其他符合司法救助的情形。

            第五十条  立案时案件当事人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减免缓条件,由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足以证明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立案人员审查后,对当事人请求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按照相关规定逐级报请分管院长审批决定。

            第八章  判后答疑工作细则

            第五十一条  判后答疑适用于本院作出裁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执行案件,进入案件复查、再审程序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和申诉答疑两大类。宣判答疑宣判时,审判法官需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进行答疑。申诉答疑指裁判文书生效后,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的初次来信来访,主要由原承办法官单独或与立案信访法官共同对当事人进行答疑。

            第五十三条  判后答疑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判后答疑窗口负责,本院各业务部门派员进行答疑。

            第五十四条  判后答疑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口头答疑必须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法官答疑时不准泄露审判秘密。

            第五十五条  承办法官接到信访接待室接访法官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到本院信访接待室进行答疑。承办法官因开庭等原因无法答疑的,可由接访法官向来访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由承办法官与来访人员约定答疑时间,接访法官应将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当事人对原承办法官抵触情绪大,并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由合议庭审判长或庭长负责答疑。情况特殊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牵头答疑

            第五十六条  在宣判后至上诉期内,裁判文书生效到申请执行阶段均由承办法官负责答疑。对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当事人有意见,原承办法官作了初次答疑当事人仍不服继续来院缠访的,由信访接待室负责答疑。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接访法官可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以便安排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参与答疑。

            淅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印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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