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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婚后未共同生活,相互扶养义务能否产生?

          发布时间:2009-08-13 16:31:50


        [案情]

        原告史某,系某社区居民,失业。被告孙某,系某工厂工人,工资约1000元。原告史某与被告孙某于2005628日结婚,婚后,由于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之间存在矛盾,原告一直未能回被告家居住。原告婚后于200612日生一女孩。原告怀孕直至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从未照顾过,使原告无家可归。原告史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怀孕期间6个月生活费1200元、营养费900元,住院及坐月子期间的保姆费1825元、怀孕期间租房费用3600元、住院期间医疗费2944元、幼儿生活用品3819元、交通费120元及生产以后每月生活费200元。

         

        [分歧]

        本案主要涉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原、被告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及婚后直至原告生产前后,均未尽照顾义务的事实清楚,本案审理的难点有二:一是原、被告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那么被告对原告有无扶养义务。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婚后就一直未共同生活,现原、被告之间根本就无夫妻感情存在,故被告对原告无扶养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存在,无论原、被告是否在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如何,夫妻之间均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故被告对原告有扶养的义务。二是原告的各项请求应如何支持。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要求的生产前后各6个月的生活费;怀孕期间的营养费应予支持,对原告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支持原告生产前后各6个月的生活费及怀孕期间的营养费外,对原告要求的生产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陪护费及为幼儿购买生活用品费也应支持二分之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通常不会发生,但在一方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而需要对方扶养时才产生该义务。它的发生只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为要件。

        首先,被告对原告有扶养的义务。因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无论原、被告是否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如何,夫妻之间均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请求权基于夫妻身份而发生。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该种扶养义务是夫妻之间对等的义务;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夫妻间相互的扶养义务,不受夫妻感情好坏及是否共同生活等的影响,只要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双方的扶养关系就依然存在。虽然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有条件的。通常情况下,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一般不发生问题,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夫妻才能行使扶养的请求权,即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出于年老、患病等原因需要另一方扶养而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法律授予权利人有要求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请求权。结合本案,原告无业,其没有固定的收入,且原告在生产前后又确实不好找工作,导致无生活来源的状况在情理之中,也符合常理,而被告在原告生产前后又不履行自己应尽的照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扶养义务的请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

        其次,原告要求的生产前后各6个月的生活费、怀孕期间的营养费,应予支持;同时,对原告要求的生产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陪护费及为幼儿购买生活用品费也应支持二分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扶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及与生活、医疗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首先,原告无固定收入,且其因生产不好找工作导致其无生活来源,且怀孕期间又确需加强营养,故原告要求生活费、营养费的请求应得到支持。原告因生产住院所花医疗费、陪护费、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所花费用及交通费,均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花,原告所花上述费用,被告也有责任分担,被告对上述费用应承担二分之一。故被告应将上述费用的二分之一支付原告。

        因此,综上,笔者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的合法妻子,原告在无固定收入,生产前后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被告应对原告尽到扶养的义务,被告应支付原告生产前后各6个月的生活费共计1200元,且原告怀孕期间又确需加强营养,被告应支付原告营养费900元。关于原告生产住院期间所花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及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所花费用,均与原告生活有关,应属扶养费,被告对上述费用应合理承担即承担二分之一,故法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较好的法律后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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